「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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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垃圾電郵 電訊網絡的蓬勃發展對商業運作產生革命性的影響。從前,傳銷可能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如今則可在網絡上輕易進行。在網絡上大量發放與收信人不相干的商業廣告,已成為普遍使用的傳銷手法之一。 「垃圾」電郵無疑是一種方便、快捷、價廉的傳銷手法。但垃圾電郵卻佔用了網絡的資源和用戶的電郵信箱容量,降低了網絡的使用效率,影響網絡的正常運作,還導致一些不良信息的泛濫。 「垃圾」電郵是整個互聯網的問題。美國、歐洲、日本以致中國等國家對於垃圾電郵已制訂了比較嚴厲的處分辦法。歐美國家大致以兩種方案制訂針對「垃圾」電郵的法律: 第一個方案可稱為「許可營銷」,其原理其實很簡單,發送者在發出電郵前,須事先徵得收件人的 "許可",得到客戶許可之後,才發出推銷商品或服務的電郵。在此方案下,有關法例規定企業先向客戶查詢,確定客戶同意收到相關信息後,才可向客戶發出一定數量的商業廣告。這就是業內一般稱為「opt-in」(客戶事先選擇接收)。 第二個方案是發送方需給予收件人拒收的選擇。一般稱為「opt-out」(客戶選擇拒絕再接收)。此類法案的具體規定是:(1)如果收件人拒收電郵,發送人便不能再發送新的電郵件;(2)對事前已登記表示不同意接收推銷電郵的用戶,亦不得發送電郵廣告。此方案一般都要求發送人使用真實身分與聯絡方式,並規定代理發送人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標示真實身分與聯絡方式。某些國家的法例,更規定所有未經同意而發送的商業電郵必須使用 "過濾性標籤",以資識別。 目前,香港還未制訂針對「垃圾」郵件的法規。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立例管制少數客戶利用互聯網散播「垃圾」郵件乃大勢所趨。世界各國現行的方案,正好成為香港的借鏡。香港應按現行的法律架構、問題的嚴重性及及社會的條件去制訂一套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機制,以處理「垃圾」電子郵件這個問題(包括傳真、電郵、手機短訊、多媒體訊息等)。
王錫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