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三 日

 

電訊市場的遊戲規則(一)


大多數國家的電訊市場,都是以固網為基礎開始發展的。由於投資龐大,這些電訊公司大多為公營的,而且以獨家專利的形式提供服務。在市場被壟斷的情況下,由於缺乏競爭,專營公司根本沒有提高效率、改善產品或服務質素的誘因或壓力,價格往往偏高,產品或服務的種類亦不會很多。時至今日,開放電訊市場已經成為全球性的大趨勢,許多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亞太經合、國際電信聯盟等,都力促開放電訊市場。競爭不但使電訊公司的管理層積極提高效率、改善產品或服務質素,更令電訊產品價格下降,服務亦更趨多元化,為消費者帶來裨益。

在電訊市場未引入競爭之前,利潤管制(rate-of-return control)和價格管制(price control)是電訊規管的重點。以往每年,香港電話公司的加價建議,都要提交到立法局辯論及批准;其後則以每年加價不超過消費物價指數減某個百分點來規限。到了今天,電訊業開放,價格在競爭環境下由市場調整,利潤或價格管制已不再需要了。然而,在其他電訊營辦商可以自由訂價的同時,電訊盈科的減價及新服務計劃,卻仍需要得到電訊局的批准。很多人對此大感莫名,不理解這其實是引進及確保競爭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開放電訊市場的初期,原本是獨家經營的固網營辦商,具備先天的有利條件,擁有廣闊的網絡覆蓋和龐大的客戶基礎,加上建設固網投資巨大,對競爭者造成極大的入市障礙,新進的競爭對手要站穩陣腳實在不易;禁止擁有市場優勢的公司濫用其優勢來打擊市場競爭,才可使市場力量正常運作。一家公司是否擁有市場優勢,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該公司的市場佔有率、它能否在不受其競爭者影響的情況下行事、其競爭對手的入市障礙等,需要詳細的經濟分析來決定。直至現在,電訊盈科約佔本地固網市場九成佔有率,加上競爭對手建設網絡需時及投資龐大,以及其他種種因素,電訊盈科在本地固網市場上仍被視為具有市場優勢。

具有市場優勢並不是違法;重點在於市場優勢有否被濫用(abuse of dominance)。防止公司濫用其優勢(abuse of dominance),是開放電訊市場和確保競爭的重要措施。濫用市場優勢的行為包括有掠奪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即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貨品,令競爭同業不能立足市場,然後大幅提高價格)和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等。此等濫用優勢的行為都是《電訊條例》第7L條所禁止的。電訊盈科在固網市場上被視為具有市場優勢,在釐定價格時須根據牌照條款事先取得電訊局長的批准,並且不得向客戶提供未經批准的折扣。這些措施都是為有效引進競爭,避免主導營辦商濫用優勢將競爭對手逐出市場。這與大多數先進國家,如歐盟、英、美、澳洲等的做法是一致的。

要強調的是,這規管制度並非偏袒其他營辦商,而是要讓電訊盈科在公平的環境下與同業競爭。自二零零一年一月起的十五個月,電訊管理局共批准電訊盈科125個有關新服務或價格修改的申請,同期祇有兩個申請被拒絕。《電訊條例》更成立了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給予營辦商提出反對的機制。對電訊市場主導者較嚴謹的規管亦會隨市場競爭而放寬,例如電訊盈科在對外電話服務的主導地位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及二零零一年一月被撤銷,而REACH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在對外傳輸服務市場的主導地位亦在上月被撤銷,因此,有關對主導者在這幾個市場的規管不再適用。

「濫用」有別於「運用」。禁止濫用市場優勢的目的祇在於阻止實力雄厚的公司隨意破壞市場競爭及損害個別競爭對手。微軟(Microsoft)的個案是濫用市場優勢的一個實例。在一九九四年,網景(Netscape)推出首個萬維網瀏覽器導航者(Netscape Navigator browser)。雖然微軟在翌年也推出探索者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但市場佔有率遠不及網景。其後,微軟把探索者融入視窗,令個人電腦用戶難以把它除掉,再以導航者替代。此外,微軟更威脅蘋果電腦(Apple)將探索者成為Mac OS 的桌面預設,否則停止生產Mac OS 版的探索者。與其他互聯網供應商的交易上,微軟亦作出同樣的安排。此舉增加了探索者的使用量,令導航者處於不利的競爭位置。至今,探索者已在瀏覽器大戰中取得勝利。美國上訴法院在去年六月維持原判,裁定微軟濫用市場優勢。

促進競爭是一個全球性的課題。大多數先進國家,如歐盟、美國、英國等,都已施行公平競爭法。亞洲經濟體系如日本、南韓及台灣也有類似的法例。世界貿易組織亦致力於開放國際貿易及引進競爭。這個課題,無疑是複雜和富爭議性的,但競爭的足寡卻對香港整體的競爭力和每個消費者的權益息息相關,值得大家認識和深思。

王 錫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