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十 日

電訊市場的遊戲規則(二)


為防止市場佔有率高的公司濫用優勢(abuse of dominance),針對電訊市場主導者的規管是較為嚴謹的。然而,要有效引進和確保競爭,所有電訊營辦商,不論其市場佔有率多少,是否具有市場優勢,都必須遵守公平競爭的市場遊戲規則,不應採用妨礙或扭曲公平競爭的經營手法。要決定某種經營方法是否違反公平競爭、不利自由貿易, 我們必須按個別情況來衡量, 經營方法的原有目的和影響, 並須考慮相關的市場或經濟情況等因素。

市場上違反公平競爭的橫向和縱向合謀協議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collusive agreement) ,都會妨礙或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橫向合謀協議, 包括價格操縱 (price fixing)、串通投標 (bid-rigging) 、市場分配 (market sharing) 等,往往會提高價格, 減少選擇和產品供應, 有損經濟效益。縱向協議, 例如長期供應合約 (long-term supply contracts) 、強迫搭賣 (tie-in arrangement / sales), 也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

根據2000年電訊(修訂)條例所引入的第7K條, 電訊持牌人不得訂立具有防止或大幅限制電訊市場競爭目的或效果的協議或安排。早在2000年電訊(修訂)條例以前, 電訊牌照中已有相關的條件。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日, 六間流動電話網絡供應商同時調整收費, 所有收費變動均於同日生效, 不論是加費或減費, 收費變動的幅度盡皆相同或近似, 而六家網絡商均承認在競爭對手正式公布收費變動前數天,已知悉他們將會有所行動。 經調查後, 電訊局長信納,六家持牌商在行政總裁或董事層面曾有接觸、交換意見或「互通聲氣」,聯手加價, 違反流動電話持牌商的牌照條款。結果各持牌商同意取消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日公布的收費調整, 並承諾向現有客戶和新客戶收取一月以前的費用, 及/或容許他們選用任何新的服務計劃。相信這個例子對不少人來說都記憶猶新。

早前舉行的第三代流動服務頻譜拍賣, 亦設有處理「有連繫的競投商」的機制, 以防止損害公眾利益和影響拍賣公正的串謀活動,並確保拍賣過程產生的市場結構不會對流動服務市場的競爭構成不利的影響。

除禁止反競爭行為及濫用優勢外, 電訊條例第7M條還禁止電訊持牌人作出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電訊局最近完成調查的個案有2001年7月SUNDAY 推銷的「$388 任打服務計劃」。個案中的廣告以「HK$388 任打服務計劃」為標語口號, 但以非常細小的字體列出多項附帶條件, 包括客戶必須使用38元/138元的增值服務和繳付每分鐘0.05元的接駁費。電訊局關注到,在此個案中, 388元的標語口號明顯使消費者以為只須繳付388元便可獲得該服務, 而事實並非如此; 消費者支付的實際價格比原本高出很多, 尤其是該計劃所針對的高用量客戶,影響特別嚴重。因此,電訊局作出結論, 認為該廣告具誤導及欺騙成分,而SUNDAY 亦同意撤銷有關廣告, 並保証採取新措施,以避免同類事件。

香港電訊業是首個引進競爭法的行業。除了業界人士之外, 對電訊競爭法的認識, 會是法律和經濟學者及競爭法或競爭政策專家的好題材、 市場推廣和廣告業人士設計有關電訊產品及服務銷售策略時所須知的、更是消費者了解自己權益的重要門徑。當電訊局要決定某種經營方法是否違反公平競爭、不利自由貿易時, 往往要與電訊營辦商幾番周旋。經濟和法律分析固然重要, 但經驗告訴我們, 公眾輿論和傳媒監察也是業界和規管者的引路明燈。

王 錫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