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電訊市場的遊戲規則(三)


電訊市場開放競爭,成功與否往往取決於一個重要的元素──網絡的互連互通。在開放之前,市場上只有一家電話公司經營單一的網絡,所有用戶都在這個網絡內連接,完全沒有網絡互連的問題。但是當市場上有另一家電訊公司鋪設網絡時,甲公司的客戶要打電話到乙公司的客戶,兩家公司的網絡就必須互連起來,所以網絡互連互通是開放電訊市場、引進競爭的先決條件。

對於固有網絡商而言,站在商業角度上看,當然不會很樂意幫助新進的競爭對手搶去自己的客戶,因此在引進競爭的時候,政府必須制定一套網絡互連互通的規則,一方面要逼使固有的網絡開放給新的網絡互連,另一方面亦要求新網絡商在網絡互連上付出合理的代價,否則新網絡商可能基於互連的便利而大量依賴固有營辦商的網絡,不願投放資源建設自己的網絡,失去引進競爭的原意。

網絡互連在香港的規管架構下可分為兩大類,簡稱為第一類及第二類互連。前段所提到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各有自己的網絡和客戶,兩家公司的客戶均需跨網通話,這種最基本的互連互通要求,我們稱之為第一類互連。在這種互連的安排上,我們會要求甲、乙公司,不論規模大小,均須作出對等的安排,例如各自負擔自己網絡上為互連而引致的成本,及向對方收取相同的、按用量計算的接駁費用。在一九九五年六月,本地電訊網絡開放的時候,電訊局長便發出了一系列的互連指引,使各網絡商在互連安排的談判上有所依從。電訊局長亦鼓勵網絡商盡量自行以商業協議解決互連的問題,但若他們老是談不攏的話,任何一方或雙方均可向電訊局長要求裁決。根據電訊條例第36A條,電訊局長可對任何電訊系統或服務之間的連接作出互連互通安排的裁決 ; 裁決可包括技術上及財務上的安排,而互連的雙方必須接納及執行局長的裁決。

這個互連安排,在香港推行得頗為成功。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家新固網商(即和記電訊、香港新電訊和新世界電話)獲發新經營牌照,在三數月內便達成互連。比較起其他地方,互連往往一拖就經年累月,新網絡商久久不能提供服務。在新西蘭,新網絡商CLEAR Communications與固有網絡商談判不果,訴諸法庭,法庭一審便兩年,最後的裁決卻竟以事情太技術性,普通法庭要作出一個公平的裁決有很大困難為理由,要求雙方再尋求和解。由此可見,互連互通的問題實在殊不簡單。

甚麼是第二類互連?這種互連在香港以及世界各地的爭議更大,很多地方稱之為本地環路開放(local loop unbundling),就是把固有網絡商既有的最後一里左右、從電話機樓到用戶之間的一段銅線,開放給其他新網絡商使用。反對開放者的論據是這段銅線是固有網絡商的資產,是他們經年累月辛苦興建得來的,不應把這資產硬性供給競爭對手使用,這種強硬開放亦可能侵犯人權法中的資產擁有權和使用權。支持開放者則認為,這段銅線是以前專營權時代專營公司在特權下所興建的產物,雖然銅線本身是固有營辦商的資產,但是銅線所佔用的沿路地方乃公眾擁有,而適合放銅線的地方有限,不能給多家公司使用,故此不應由固有網絡商獨佔。況且每一個電話用戶只需要一條銅線從電話機樓連接到其住所,重複建設實在是浪費資源,更會造成環境滋擾。試想,五家電話公司都要進入你的住所大興土木,要安裝五條銅線才可給你選擇其中一條使用,不是很合理罷。

因此大部分先進國家都已訂出開放本地環路的規定,讓用戶在希望轉換電話公司時,可沿用原有的電話銅線接到新公司去,對用戶方便快捷之餘,亦可提高整體的經濟效益。香港電訊管理局在一九九五年開放本地電話服務時已引進這項第二類互連的規管方案,可算是這方面的先驅者。

王 錫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