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收購合併的規管


管制收購合併活動是其中一項保障競爭、防止壟斷的重要措施。一般而言,合併和收購能令企業更具經濟效益,減低經營成本,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從而惠及消費者和投資者。然而,有些收購合併會導致市場主導者的出現或坐大,妨礙市場的有效競爭。引入合併管制的背後理念,就是要在出現合併和收購活動前,先評估有關活動對競爭的潛在影響,以免在完成交易後,市場競爭受到威脅。很多已開放電訊市場的海外國家,都制訂了規管合併和收購活動的法例,以促進市場競爭。

現時電訊市場的收購或合併活動,均由電訊局長按照有關的牌照條件作出規管。然而,根據現行的牌照條件,電訊局長的權力祇限於規管涉及牌照轉讓,或就某些牌照而言,涉及持牌人股權轉讓的活動。由於合併和收購活動可在控股公司的層面進行,大都不涉及上述的轉讓。由此可見,規管電訊市場的合併和收購活動的法律架構並不完備和明確。

根據以往經驗,有些持牌人為求謹慎,無論交易額多少,均會先行徵詢電訊局長的意見,才進行合併和收購。事實上,銀行、會計師或律師都會建議投資者和持牌人向規管機關先作諮詢,以確保有關交易符合各項法例規定和牌照規定。現時不明確的規管制度,令正常的合併和收購活動加添不明確的因素。

電訊業的市場結構特徵有別於其他行業,包括市場高度集中、高昂的既付成本所引致的進入市場障礙、無線電頻譜的限制和市場多以垂直結合方式運作,因此需要對電訊業制定特定的合併和收購規管架構,以防止市場力量過分集中在數個營辦商手中,或出現引起關注的相互擁有權。

鑑於上述背景,政府上周公布了《2002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為電訊業引入一套具體、特定的規管措施,以期達至促進公平和有效的競爭、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目標。草案更可增加規管制度的透明度,讓業界掌握足夠資訊,在進行交易時,於不違反公平競爭的政策目標前提下,作出適當的決定。

草案建議,若傳送者牌照持牌人(包括本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營辦商、對外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營辦商、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和香港常用字-星營辦商)的擁有或控制權的改變會或可能會大幅減少電訊市場的競爭,電訊局長有權發出指示,要求持牌人作出消除反競爭的措施。

在去年的諮詢中,有些意見書認為應在合併活動完成後才進行規管檢討,而不應在併購前進行規管,以免對業界造成不必要的負擔。海外國家在這方面並沒有一致看法。贊成在併購前規管的基本理由,是避免競爭規管者基於競爭方面的考慮,反對已完成的合併活動時,出現強制過戶或「重整」合併的情況。經詳細考慮所有意見書後,我們接納併購前規管可能為業界及規管者帶來額外負擔,削弱市場的有效運作,不利於企業的控制。現時的草案採取混合模式,不設強制性的預先通知或預先批核程序,但持牌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就擬進行的合併事先徵求電訊局長的同意。

要強調的是,合併和收購乃正常商業活動的一部分,為社會帶來經濟利益,並非所有合併和收購活動都會引起規管關注。因此,電訊局祇會在有關交易可能會大幅減少電訊市場的競爭的情形下,才會作出規管。在條例草案生效後及進行諮詢後,電訊局將會訂立一套準則,列明電訊局在研究持牌人擁有權或控制權的改變或建議改變會否有反競爭的效果時考慮的事項。我相信,一套清香港常用字-晰的規管架構能為業界提供實際的基本原則,讓他們自我監察,在既定規則下自由運作;規管機構就毋須干預一般的商業運作,長遠來說可收減少規管之效。

王錫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