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誤 導 或 欺 騙 消 費 者 的 「 陷 阱 」

  現今,香港電訊市場可謂百花齊放,無論在服務種類或營辦商方面,市場競爭都為市民提供了五花八門的選擇。近年,我們接獲不少投訴,指電訊商為求促銷,不惜作出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面對著層出不窮的宣傳及銷售手法,你有否懷疑過自己曾是被誤導或欺騙的受害者呢?
  
  為了保障消費者,《電訊條例》已訂立有關條文。當中的第7M條禁止持牌人在提供或獲取電訊網絡、電訊系統、電訊裝置、顧客設備或服務時作出具誤導或欺騙性的行為。因此,假若有持牌人於促銷、推廣或宣傳服務期間,作出誤導或欺騙性的行為,電訊局長便能引用第7M條採取適當行動。
  
  第7M條適用於直接對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行為,包括派發促銷資料、電話推銷、安排銷售人員到訪住戶、電視廣告、電台廣告或印刷品廣告,以及其他銷售或市場推廣措施等。在我們收到的眾多投訴中,一般主要涉及銷售、促銷及宣傳,其中大部分是與公眾媒體宣傳有關。在競爭市場上,持牌人會作出各種行為來吸引消費者,但持牌人必須區分公平吸引客戶與不公平吸引客戶的差別。雖然第7M條特別針對促銷、推廣及宣傳的行為,但該條文並不只限於這些行為。

  在決定持牌人是否作出具誤導或欺騙性的行為時,我們會審查事實並評估有關行為的所有情況,然後才作出最後的決定。而持牌人是否蓄意誤導或欺騙,亦會影響我們對該持牌人所施加的罰則。

  若任何人士認為持牌人作出誤導或欺騙性的行為,可向我們投訴。若證實持牌人違反第7M條時,我們便會對持牌人施加罰則,包括罰款、向公眾披露、要求持牌人刊登更正啟事及作出警告等。至於罰款方面,若初犯,可處罰款二十萬元;若再犯,罰款可增加至五十萬元;以後再犯,罰款可高達一百萬元。

  至於應該如何引用及執行第7M條的條文,我們已於2003年1月17日發出有關指引的諮詢文件,並接獲多份意見書。我們正深入考慮所提交的意見,並會盡快落實有關指引。各界對有關指引的意見可於電訊管理局的網站(http://www.ofta.gov.hk)下載。



王錫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