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九 日

關 於 大 廈 電 訊 網 絡 設 施 的 權 與 責(一)

  為了使本港市民能夠得到更多元化的電視和電訊服務,政府已於今年一月一日全面開放本地固網市場。與無線電通訊有所不同,固網及收費電視營辦商必須將網絡接駁到大廈內的系統,方能為住戶提供服務。

  基於網絡對消費者及網絡營辦商的重要性,電訊局長根據《電訊條例》第14(1)條授權營辦商進入私人樓宇的公用部份,裝設及維持樓宇內置電訊系統,包括所需的電纜和設備,以便向有關樓宇的住戶或佔用人提供服務。對於電訊服務營辦商的「入屋」權,許多大廈業主、法團和管理處都十分關注;故此,我想藉此專欄與大家討論一下各方面的權與責,澄清大家對在樓宇接駁網絡以提供電訊及廣播服務方面的疑問。

  給予網絡營辦商的授權,旨在落實政府的電訊政策目標,使全港消費者可按其選擇毫無障礙地接駁各種公共電訊及廣播服務。如用戶要求提供服務,祗須把用戶連接至網絡,便可有效地提供服務。營辦商祇獲授權進入大廈的公用部分,一般包括樓宇外牆、通道、走廊、樓梯間、升降機槽及天井等。當個別住戶決定選用某一家營辦商的服務時,該營辦商才會從公用部分「拉線」進入個別住戶的單位內。

  在現行法例下,大廈業主、法團和管理處均無權向網絡營辦商收取「入屋費」。這與提供其他公用設施例如煤氣管、水管及電線相類,進入樓宇舖設網絡,目的是為該大廈的業主或佔用人提供服務。不過,營辦商必須承擔裝設設備和電纜設施,以及與有關樓宇的樓宇內置系統進行互連的全部成本。營辦商亦需支付在樓宇內裝設系統所耗電力的費用,除非法團/大廈管理處答應承擔該等電費。

  在裝設及經營網絡電纜和設備的過程中,營辦商更有責任盡量減少對樓宇造成損壞;否則營辦商須就安裝工作以致樓宇的固定附著物或實產所蒙受的實質損害,對該樓宇或土地享有合法權益的人支付十足的補償。

  反觀,若大廈業主、法團和管理處拒絕或拖延讓固網商進入樓宇,有關固網商可按《電訊條例》第14(4)條向裁判官申請命令,飭令大廈管理處不得阻止或妨礙他們進入樓宇內裝設所需設備;或可按第14(9)條向電訊局長申請證明書,證明有權根據《電訊條例》第14(1)條進入有關樓宇;以及當有關的大廈管理處仍然阻止該固網商進入該證明書所指明的樓宇時,向法庭申請強制令以進入樓宇。然而,個別法團/大廈管理處可能有本身關注的事項。只要營辦商進入樓宇公用部分的法定權利不受損害或限制,法團/大廈管理處便可與營辦商坦誠洽商有關進入樓宇的技術及運作細節。

  踏進資訊紀元,電訊及廣播服務成為了我們生活的一部份。鑑於樓宇接駁是消費者毫無障礙地接駁多種電訊及廣播服務的基礎,我衷心希望網絡營辦商以及大廈業主、法團和管理處能通力合作,讓網絡裝設得以順利進行。電訊管理局曾調解過不少在進行樓宇接駁以提供電訊及廣播服務所出現的糾紛,下周我將與大家分享一下其中的經驗,好讓各方在處理有關事宜時作為參考。


王錫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