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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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關 於 大 廈 電 訊 網 絡 設 施 的 權 與 責(二) 上星期的文章刊登後,有大廈業主詢問,如有電訊公司在其樓宇內裝設無線電訊裝置,可否向有關營辦商收取租金呢?其實,《電訊條例》第14條對於進入土地設置「有線」和「無線」的電訊裝置是有不同的處理手法。由於「有線」的電訊網絡的裝設,是用作為該大廈的住戶提供服務,所以法例容許他們有「入屋權」。然而,「無線」的電訊裝置(例如流動電話服務的天線) 卻主要用作為該大廈以外的用家提供服務,而非單只是該大廈的擁有人和佔用人獲益,因此,營辦商向有關人士支付補償乃屬合理。 事實上,除《電訊條例》第14(1)條授權固網及收費電視營辦商進入私人樓宇的公用部分以裝設及維持樓宇內置電訊系統之外,大廈業主、法團和管理處亦會因應住戶需要跟營辦商協議,於大廈內安裝電訊系統,最常見的例子是衛星電視共用天線系統的安裝。無論營辦商是授權或在協議下「入屋」,大廈業主、法團和管理處都要跟營辦商洽談有關運作的細節,以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爭拗。 在達成提供有關系統的協議前,大廈業主、法團和管理處應查詢有關詳情及清楚了解合約文件上的條款。電訊管理局在調解有關糾紛中發現,爭議及糾紛往往是由於雙方未能在訂立協議時商討合約終止後的權責。假如某方單方面退出服務協議將有何後果?如大廈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決定提早終止合約,將有何後果?日後續約須受哪些條款限制?倘若日後轉用另一個營辦商的服務,現時的持牌人會否提供一切所需的技術及安裝資料?合約終止後營辦商何時將有關系統搬走呢?連接單位內電視接收插座與大廈線路系統其他部分的一段電纜屬何方擁有?(若歸業主擁有,便可隨意選擇將電纜及接收插座接駁至大廈內日後所能提供的不同電訊及廣播服務。)有時候,營辦商提出的條款可能使業主放棄本身的某些權利,例如單位內電纜的擁有權。在這些情況下,應審慎研究有關條款的含義及所導致的後果。 此外,很多大廈都裝設有電訊系統,營辦商之間祇要把網絡互連互通,便可提供服務予大廈內的居民,比興建多個系統更加合符經濟原則。不過,若他們在互連的協議談不攏的話,電訊局長則可以按要求或決定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進行裁決。有業主、法團等則關注電訊局長的裁決會影響他們的利益。根據《電訊條例》第36A條,電訊局長在作出決定時,將會以電訊系統的成本價為考慮基礎,並顧及政府為電訊業所訂的政策目標、消費者利益、鼓勵在電訊基礎建設方面的有效投資、有關互連各方之間的競爭性質及範圍,以及各方相互公平競爭的能力等因素,務求使裁決公平合理。跟法院處理糾紛會收取堂費一樣,電訊管理局在作出互連裁決後,會向互連各方收回裁決所招致的開支。因此,我希望大家盡可能以商業洽談解決互連問題。但若在互連協議上遇到困難,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或要求電訊局長進行調解或裁決。 王錫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