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關 於 大 廈 電 訊 網 絡 設 施 的 權 與 責 (四)

  大廈電訊網絡設施的順利鋪設和運作,有賴電訊公司和大廈業主之間的通力合作。電訊公司應該與大廈業主和管理公司多加溝通,增強各方之間的瞭解。

  電訊局長根據《電訊條例》第14(1)條授權電訊公司進入私人樓宇的公用部分,裝設及維持樓宇內置電訊系統,旨在落實政府的電訊政策目標,使全港消費者可按其選擇毫無障礙地接駁各種公共電訊及廣播服務。電訊公司在行使其「入屋」權的同時,亦有責任尊重大廈業主的權利。在進入大廈進行裝設及維修之前,電訊公司必須事先給予大廈業主或管理公司合理的通知,這可讓大廈業主或管理公司作出相應安排,例如張貼告示通知住戶有關電訊公司進入大廈的日期和時間、安排保安員陪同電訊公司人員前往大廈的有關公用部分,或跟電訊公司討論技術及運作的細節。

  此外,電訊公司祇獲電訊局長授權在大廈內裝設及維持電訊系統。電訊公司如欲在大廈內進行銷售、推廣等其他活動,必須事先得到大廈業主或管理公司同意,否則大廈業主或管理公司可以對他們的侵權行為作出追究。電訊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對大廈居民造成滋擾,電訊局長若發現電訊公司濫用其所發出的授權書,可能會考慮收緊授權書的範圍及條款。

  近日,我們發現有電訊公司在提供服務或安裝電訊設施時阻礙、干擾、甚至破壞其他合法的電訊設施或服務。另外,亦有電訊公司漠視大廈業主的權益,拒絕與大廈業主積極進行商討,阻礙業主對電訊設施的合法使用。此等行為都有可能違反牌照條款,電訊局長可對有關電訊公司施加罰款,並發出書面指示,要求電訊公司採取補救行動。

  電訊公司在設立電訊設施及提供服務時應該自律,與對手公平競爭的同時,建立一個良好的企業形象。完備的大廈電訊網絡設施能讓居民可按其選擇毫無障礙地享用更多元化的電視和電訊服務,法團和管理公司亦須權衡各方利益,加強與電訊公司合作。


 

王錫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