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路上」是由電訊管理局總監王錫基先生撰寫,
以電訊事宜為題材的專欄文集。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關 於 大 廈 電 訊 網 絡 設 施 的 權 與 責 (五)

  在樓宇內接駁電訊及廣播服務設施的過程中,有些個案顯示,大廈業主和電訊公司溝通不足,互不讓步,不能達成協議,不但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大廈的住戶亦可能受到影響。電訊管理局在上星期完成了荔枝角荔灣花園有線電視服務中斷的調查報告,這正好是一個供大廈業主和電訊公司參考的例子。

  在一九九二年,荔灣花園立案法團聘請麗的衛星服務公司,在樓宇內安裝及提供衛星電視服務。其後,有線電視亦開始透過該系統,為個別用戶傳送有線電視服務。根據該合約,麗的衛星可在合約屆滿後,將系統(不包括系統裝設前既有的電纜)轉讓。該合約於去年年底屆滿,法團擬委聘另一衛星電視共用天線(SMATV)牌照商祥興電子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鋪設一個新的衛星電視系統。然而,麗的衛星已將系統轉讓予有線電視的控股公司有線寬頻,有線電視則繼續使用該系統傳送收費電視服務。在該大廈內,每個住宅單位都是透過一段水平引入電線,接駁到大廈中央的垂直同軸電纜。由於有線電視使用的系統已接駁到個別單位的水平引入電線,所以法團早在與麗的衛星的合約屆滿前要求有線電視作出適當安排。不過,法團和有線電視並未能就使用水平引入電線達成協議。法團於是指示祥興將水平引入電線接駁到祥興新安裝的系統,結果有線電視的服務被中斷。

  經過仔細評估本個案的證據及相關情況,我已裁決不就此事對任何一方採取規管或執法行動(詳情可參閱2003年5月9日載於電訊管理局網頁的調查報告)。然而,我希望提醒各方必須遵從《電訊條例》及有關的牌照條款。根據《電訊條例》第27條,任何人不得損壞、移走或以任何方式干擾電訊裝置,而意圖是阻止或妨礙任何訊息的發送或傳遞,或截取或找出任何訊息的內容,否則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及監禁。大廈業主和有關的營辦商在樓宇內裝設電訊設施時,應避免損壞、移走或干擾其他電訊商的裝置,以防觸犯有關法例。此外,我亦不認同有線電視剝奪法團在服務合約到期後重新調配水平引入電纜的權利,令屋苑內的用戶不能無障礙地接達所選擇的電訊服務,此舉可能違反收費電視牌照條件第54條,當中規定有線電視有責任不阻礙任何具有合法權利使用電訊線路的人士合法地使用有關電訊線路。

  事實上,類似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大廈業主和電訊公司在訂立合約時,應商議清楚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各方的權益和責任,尤其電訊公司及其權益繼承人是否有責任把有關系統拆除或還原。在合約終止前,大廈業主應與繼續在大廈內提供服務的電訊公司商討如何確保住戶可以無障礙地同時接達所選擇的電訊服務。一般而言,這是技術上可行的,雙方可以從互連或其他商業協議(例如在輸入端互連、安裝組合器或電纜租用)進行磋商。為免用戶受到影響,有關協商宜在有關合約終止或屆滿前完成。倘若預料不能在合約終止或屆滿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或雙方均可向電訊局長求助,電訊局長可以先發出互連指示,再進行調解或作出決定。我認為,各方若能以用戶的權益為大前提,以合作的態度進行磋商,必能找到一個雙贏的局面。

 

王錫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