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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由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發 出 的 新 聞 稿
政 府 發 表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第 二 類 互 連 第 二 份 諮 詢 文 件
政 府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 發 表 本 地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 固 網 服 務 ) 第 二 類 互 連 規 管 政 策 檢 討 第 二 份 諮 詢 文 件 , 建 議 基 於 現 有 的 市 場 條 件 改 變 第 二 類 互 連 的 安 排 。
「 第 二 類 互 連 」 指 兩 個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在 「 客 戶 接 達 網 絡 」 層 面 的 互 連 。 該 政 策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開 放 固 網 市 場 時 實 施 , 以 便 沒 有 建 立 這 些 網 絡 的 營 辦 商 , 大 部 分 為 市 場 的 新 營 辦 商 可 利 用 其 他 網 絡 商 的 客 戶 接 達 網 絡 向 顧 客 提 供 服 務 。 當 時 的 目 標 是 推 動 電 訊 市 場 的 競 爭 , 以 及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多 網 絡 營 辦 商 的 選 擇 。
現 時 , 與 電 訊 盈 科 競 爭 的 固 網 營 辦 商 , 其 網 絡 在 本 港 住 戶 的 覆 蓋 已 經 或 快 將 達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此 外 , 這 些 營 辦 商 在 話 音 市 場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四 點 八 , 其 中 百 分 之 十 點 七 是 透 過 在 電 話 機 樓 第 二 類 互 連 提 供 服 務 , 而 百 分 之 十 四 點 一 則 是 透 過 自 建 客 戶 接 達 網 絡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副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黎 陳 芷 娟 說 : 「 基 於 新 營 辦 商 在 鋪 設 網 絡 的 重 大 進 展 和 市 場 現 時 的 競 爭 情 況 ,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為 現 行 的 第 二 類 互 連 安 排 引 入 轉 變 , 以 便 能 更 切 合 政 府 的 電 訊 政 策 目 標 。 」
她 續 說 : 「 第 二 類 互 連 安 排 的 政 策 目 標 旨 在 促 進 電 訊 市 場 的 有 效 競 爭 和 讓 消 費 者 有 更 多 選 擇 、 鼓 勵 電 訊 網 絡 的 投 資 , 以 及 推 動 本 港 電 訊 業 的 發 展 。 」
「 此 外 , 政 府 更 希 望 香 港 可 以 建 立 具 競 爭 力 、 先 進 及 高 頻 寬 電 訊 基 礎 設 施 , 從 而 支 援 高 質 素 、 嶄 新 及 具 創 意 的 服 務 , 配 合 未 來 需 要 及 挑 戰 , 以 貫 徹 將 本 港 發 展 成 領 先 數 碼 城 市 的 目 標 。 」
政 府 建 議 應 在 已 接 駁 至 少 兩 個 自 建 客 戶 接 達 網 絡 , 為 用 戶 同 時 提 供 窄 頻 及 寬 頻 服 務 的 樓 宇 , 撤 銷 固 網 商 在 電 話 機 樓 提 供 銅 線 接 達 客 戶 網 絡 作 互 連 責 任 。
黎 陳 芷 娟 說 : 「 在 那 些 證 明 需 要 維 持 第 二 類 互 連 責 任 措 施 的 地 區 , 該 項 責 任 應 予 以 保 留 , 但 在 其 他 區 域 則 應 撤 銷 這 責 任 。 」
「 這 建 議 最 能 切 合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 因 為 消 費 者 將 可 透 過 自 建 客 戶 接 達 網 絡 或 第 二 類 互 連 , 繼 續 享 有 選 擇 服 務 營 辦 商 的 權 益 。 」
「 此 外 , 這 建 議 亦 可 鼓 勵 營 辦 商 自 行 鋪 設 客 戶 接 達 網 絡 至 更 多 樓 宇 , 無 論 這 些 樓 宇 是 否 經 已 獲 撤 銷 第 二 類 互 連 責 任 。 這 是 一 項 既 可 保 障 消 費 者 、 又 可 鼓 勵 投 資 的 建 議 。 」
黎 陳 芷 娟 指 出 , 第 二 份 諮 詢 文 件 內 亦 就 實 行 撤 銷 第 二 類 互 連 責 任 的 安 排 , 建 議 一 套 有 秩 序 和 互 相 協 調 的 過 渡 方 法 , 目 的 是 減 低 對 消 費 者 的 干 擾 , 讓 用 戶 可 於 一 段 充 足 的 時 間 內 繼 續 使 用 現 時 已 接 駁 的 服 務 , 或 直 至 他 們 自 願 終 止 服 務 為 止 。 這 項 過 渡 安 排 亦 可 讓 營 辦 商 有 充 足 時 間 , 在 有 需 要 時 調 整 其 業 務 策 略 , 並 鋪 設 新 的 客 戶 接 達 網 絡 。
至 於 光 纖 客 戶 接 達 網 絡 , 第 二 份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第 二 類 互 連 不 應 擴 展 至 這 些 網 絡 , 藉 此 鼓 勵 投 資 建 設 具 競 爭 力 的 光 纖 電 訊 基 礎 設 施 , 以 提 供 嶄 新 、 高 容 量 及 高 速 電 訊 服 務 。
鑑 於 營 辦 商 在 鋪 設 樓 宇 內 置 電 訊 系 統 時 在 實 際 上 及 經 濟 效 益 上 可 能 遇 到 困 難 , 第 二 份 諮 詢 文 件 亦 建 議 維 持 在 樓 宇 內 的 互 連 安 排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發 出 首 份 諮 詢 文 件 , 經 研 究 有 關 意 見 後 , 遂 發 表 第 二 份 諮 詢 文 件 。 第 一 次 諮 詢 為 期 三 個 月 , 共 收 到 十 一 份 意 見 書 。
第 二 份 諮 詢 文 件 及 行 政 摘 要 可 於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http://www.info.gov.hk/citb/ctb) 和 電 訊 管 理 局 (http://www.ofta.gov.hk) 的 網 站 下 載 。 有 關 意 見 書 可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或 之 前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提 交 。
完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 星 期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