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由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發 出 的 新 聞 稿
政 府 展 開 第 二 代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第 二 輪 諮 詢
政 府 建 議 現 時 兩 個 提 供 碼 分 多 址 制 式 (CDMA) 和 時 分 多 址 制 式 (TDMA) 的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及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期 滿 後 , 利 用 騰 出 的 頻 譜 發 出 一 個 新 牌 照 。
電 訊 管 理 局 今 日 ( 三 月 十 九 日 ) 就 第 二 代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期 滿 後 的 發 牌 事 宜 發 出 第 二 份 諮 詢 文 件 , 提 出 該 項 建 議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副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黎 陳 芷 娟 表 示 , 在 決 定 將 來 的 發 牌 安 排 時 ,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需 要 確 保 頻 譜 的 有 效 使 用 、 服 務 選 擇 、 客 戶 服 務 的 延 續 性 、 以 及 提 供 穩 定 的 投 資 環 境 和 維 持 科 技 中 立 。
諮 詢 文 件 指 出 CDMA 網 絡 的 用 戶 數 目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二 十 八 萬 下 降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約 四 萬 ; 而 TDMA 網 絡 的 用 戶 , 亦 在 同 時 期 由 十 四 萬 下 降 至 約 三 萬 。
黎 陳 芷 娟 說 : 「 我 們 認 為 該 兩 個 頻 譜 在 有 關 的 牌 照 期 滿 後 應 予 騰 空 , 以 便 更 有 效 使 用 這 些 頻 譜 , 讓 整 體 社 會 得 益 。 因 此 , 我 們 建 議 不 給 予 CDMA 和 TDMA 的 持 牌 人 優 先 申 請 權 。 」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部 分 騰 出 的 頻 譜 可 予 重 新 發 牌 使 用 , 餘 下 的 則 保 留 在 日 後 使 用 。
黎 陳 芷 娟 說 : 「 我 們 可 藉 此 機 會 利 用 騰 出 的 頻 譜 發 出 新 牌 照 , 以 方 便 引 進 現 時 仍 未 在 香 港 使 用 的 CDMA 2000 制 式 , 提 供 創 新 的 流 動 數 據 服 務 。 這 可 讓 消 費 者 享 用 類 似 現 時 在 日 本 和 南 韓 等 地 已 成 功 推 出 和 十 分 普 遍 的 流 動 服 務 、 流 動 電 話 及 設 備 。 這 亦 會 提 高 消 費 者 對 流 動 數 據 服 務 的 需 求 , 從 而 增 加 整 體 的 市 場 潛 力 , 使 所 有 營 辦 商 受 惠 。 」
「 利 用 騰 出 的 頻 譜 發 出 新 牌 照 , 旨 在 協 助 推 出 先 進 和 創 新 的 流 動 服 務 。 這 建 議 可 令 消 費 者 得 益 、 推 動 新 工 業 , 並 提 高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流 動 服 務 樞 紐 的 地 位 。 」
「 為 此 , 我 們 會 在 新 牌 照 制 訂 更 嚴 謹 的 發 牌 條 件 , 特 別 是 有 關 服 務 質 素 和 多 元 化 方 面 的 條 款 , 例 如 要 求 持 牌 者 須 有 能 力 提 供 較 現 時 3G 牌 照 更 快 速 的 數 據 傳 送 服 務 , 或 指 定 網 絡 專 供 流 動 數 據 服 務 使 用 的 容 量 。 」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採 用 類 似 二 零 零 一 年 第 三 代 流 動 服 務 發 牌 的 模 式 發 出 新 牌 照 , 以 預 先 評 審 , 再 進 行 設 有 最 低 保 證 金 專 營 權 競 投 的 混 合 方 式 發 牌 。 競 投 方 式 將 以 一 輪 過 的 密 封 式 投 標 方 式 進 行 。
除 兩 個 提 供 CDMA 和 TDMA 服 務 的 牌 照 外 , 現 時 亦 有 九 個 提 供 環 球 流 動 通 訊 系 統 (GSM) 及 個 人 通 訊 服 務 (PCS) 的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期 間 屆 滿 。 政 府 建 議 在 這 些 牌 照 屆 滿 後 , 給 予 他 們 優 先 申 請 權 。
黎 陳 芷 娟 說 : 「 GSM 及 PCS 兩 項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已 廣 為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採 用 , 與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 這 兩 項 服 務 的 現 有 持 牌 人 不 斷 作 出 投 資 及 改 善 , 提 供 的 服 務 令 人 滿 意 , 加 上 他 們 亦 能 善 用 獲 分 配 的 珍 貴 頻 譜 , 故 此 我 們 建 議 給 予 這 些 持 牌 人 優 先 申 請 權 。 」
黎 陳 芷 娟 說 : 「 若 現 有 持 牌 人 使 用 優 先 申 請 權 接 受 新 牌 照 , 我 們 建 議 持 牌 人 應 繳 交 頻 譜 使 用 費 。 因 為 與 第 三 代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持 有 人 一 樣 , 第 二 代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持 有 人 亦 是 使 用 頻 譜 這 項 珍 貴 的 公 眾 資 源 營 商 。 」
但 是 , 諮 詢 文 件 指 出 在 短 期 內 , 現 有 的 持 牌 人 在 獲 發 新 牌 後 很 可 能 會 繼 續 提 供 第 二 代 流 動 服 務 ( 包 括 2.5G 和 2.75G 服 務 ) 。 故 此 , 若 採 用 類 似 現 行 第 三 代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的 收 費 水 平 及 架 構 , 立 即 徵 收 頻 譜 使 用 費 , 對 持 牌 人 來 說 是 一 個 新 增 的 成 本 項 目 , 並 會 突 然 大 幅 增 加 他 們 的 營 運 成 本 。
黎 陳 芷 娟 解 釋 說 : 「 因 此 , 我 們 相 信 在 初 期 有 需 要 為 第 二 代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持 有 人 , 根 據 一 個 與 第 三 代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頻 譜 使 用 費 不 同 的 架 構 , 設 定 頻 譜 使 用 費 。 但 長 遠 而 言 , 基 於 原 則 及 公 平 理 由 , 兩 個 架 構 必 須 融 合 。 」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取 消 這 兩 項 不 同 處 理 方 式 的 適 當 時 候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 以 便 第 二 代 流 動 服 務 持 牌 人 有 充 裕 時 間 把 頻 譜 使 用 費 計 算 在 他 們 的 成 本 架 構 內 。
是 次 諮 詢 為 期 六 個 星 期 , 所 有 意 見 書 須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五 ) 或 之 前 , 提 交 電 訊 管 理 局 。 諮 詢 文 件 可 從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的 網 站 (www.info.gov.hk/citb/ctb)
及 電 訊 管 理 局 的 網 站 (www.ofta.gov.hk
) 下 載 。
完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