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稿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出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實 務 守 則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今 天 (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 發 出 有 關 公 共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實 務 守 則 , 為 業 界 提 供 擬 訂 服 務 合 約 方 面 的 指 引 , 供 他 們 自 願 遵 從 。

電 訊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 該 守 則 規 定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條 文 應 公 平 、 公 正 及 合 理 , 語 言 應 淺 白 , 文 字 則 應 清 晰 易 懂 。 合 約 的 關 鍵 內 容 , 如 賠 償 條 款 及 任 何 提 早 終 止 的 條 文 , 應 放 置 於 當 眼 位 置 或 以 特 別 標 示 的 方 式 展 示 。 隨 著 固 定 期 限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期 限 增 至 長 達 36 個 月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 電 訊 局 長 ) 相 信 , 這 些 合 約 以 公 平 及 具 透 明 度 的 手 法 擬 備 及 展 示 , 以 便 消 費 者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

該 守 則 以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發 出 的 屬 自 願 性 質 的 有 關 公 共 流 動 無 線 電 話 服 務 合 約 的 實 務 守 則 為 藍 本 , 供 本 地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牌 照 持 有 人 、 本 地 固 定 傳 送 者 牌 照 持 有 人 、 流 動 虛 擬 網 絡 營 辦 商 、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 以 及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自 願 遵 從 , 並 即 時 生 效 。

該 守 則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提 出 , 供 業 界 討 論 , 電 訊 局 並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就 守 則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 電 訊 局 網 站 ( www.ofta.gov.hk ) 載 有 收 到 的 9 份 意 見 書 。 經 考 慮 有 關 意 見 後 , 電 訊 局 長 決 定 推 行 該 新 守 則 , 以 確 保 業 界 採 取 公 平 的 營 商 手 法 , 及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足 夠 的 保 障 。

該 發 言 人 補 充 : 「 雖 然 該 守 則 屬 自 願 性 質 , 但 電 訊 局 長 可 以 按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 以 及 與 有 關 問 題 的 相 關 程 度 , 將 有 關 持 牌 人 未 能 遵 從 該 守 則 作 為 執 行 《 電 訊 條 例 》 ( 第 106 章 )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牌 照 條 件 時 的 考 慮 因 素 。 他 並 會 定 期 檢 討 營 辦 商 遵 從 該 守 則 的 情 況 及 發 出 報 告 。 」

公 眾 人 士 可 登 入 電 訊 局 網 站 參 閱 該 守 則 的 全 文 。

與 此 同 時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發 出 的 有 關 公 共 流 動 無 線 電 話 服 務 合 約 的 實 務 守 則 亦 在 今 天 修 訂 , 使 其 適 用 範 圍 伸 延 至 第 三 代 ( 3G ) 流 動 服 務 供 應 商 。

電 訊 局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 提 出 有 關 在 住 宅 樓 宇 進 行 未 經 住 客 許 可 的 上 門 推 銷 及 推 廣 電 訊 服 務 活 動 的 建 議 工 作 守 則 , 旨 在 研 究 業 界 是 否 普 遍 支 持 訂 立 一 套 指 導 原 則 , 以 確 立 有 關 上 門 推 銷 活 動 的 良 好 營 商 手 法 , 終 止 各 營 辦 商 因 競 爭 而 爭 相 採 用 咄 咄 逼 人 的 促 銷 策 略 所 造 成 的 惡 性 循 環 。 如 得 到 各 大 營 辦 商 自 願 參 與 , 良 好 的 營 商 手 法 才 能 有 效 推 廣 。

電 訊 局 共 收 到 11 份 意 見 書 , 它 們 已 登 載 在 該 局 網 站 上 供 公 眾 人 士 參 閱 。 由 於 缺 乏 營 辦 商 支 持 , 而 該 守 則 與 電 訊 局 長 在 《 電 訊 條 例 》 下 的 職 能 和 權 力 沒 有 任 何 關 連 , 電 訊 局 長 因 此 認 為 繼 續 推 廣 該 守 則 上 列 出 的 營 商 手 法 亦 再 無 意 義 。

發 言 人 解 釋 : 「 電 訊 局 長 明 白 , 《 電 訊 條 例 》 ( 106 章 ) 未 有 授 權 他 就 電 訊 營 辦 商 的 促 銷 活 動 所 造 成 的 滋 擾 採 取 行 動 。 雖 然 他 決 定 不 推 行 該 建 議 守 則 , 但 他 重 申 , 營 辦 商 仍 應 只 在 有 關 大 廈 的 管 理 處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批 准 下 , 方 進 行 上 門 促 銷 活 動 。 營 辦 商 亦 應 確 保 其 營 業 員 自 律 , 以 免 對 住 戶 造 成 滋 擾 。 」

發 言 人 補 充 : 「 業 主 及 大 廈 管 理 處 在 法 律 上 有 權 對 作 出 擅 進 侵 權 行 為 ( 即 擅 自 在 私 人 物 業 內 逗 留 ) 的 營 辦 商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 因 此 , 我 們 在 網 站 的 「 消 費 者 注 意 事 項 」 欄 內 刊 登 了 有 關 資 料 , 以 提 高 公 眾 對 如 何 處 理 未 經 許 可 的 上 門 推 銷 活 動 的 認 識 。 」

電 訊 管 理 局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