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由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發 出 的 新 聞 稿 - 第 二 代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持 牌 人 將 獲 發 新 牌 照
現 時 九 個 持 有 環 球 流 動 通 訊 系 統 ( G S M ) 及 個 人 通 訊 服 務 ( P C S ) 牌 照 , 提 供 第 二 代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的 持 牌 人 , 將 獲 發 有 效 期 為 十 五 年 的 移 動 傳 送 者 新 牌 照 , 以 繼 續 提 供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
至 於 碼 分 多 址 制 式 ( C D M A ) 和 時 分 多 址 制 式 ( T D M A ) 網 絡 的 持 牌 人 , 由 於 未 能 有 效 使 用 獲 指 配 的 頻 譜 , 故 將 不 會 獲 發 新 牌 照 。 但 他 們 將 獲 准 使 用 原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頻 譜 繼 續 營 運 三 年 , 以 便 為 客 戶 提 供 轉 網 安 排 。
此 外 , 政 府 將 於 二 ○ ○ 五 年 展 開 頻 譜 政 策 檢 討 , 在 該 檢 討 及 相 關 的 立 法 和 行 政 程 序 未 完 成 前 , 政 府 不 會 利 用 C D M A 網 絡 騰 出 的 頻 譜 發 出 任 何 新 牌 照 。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區 文 浩 今 日 (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公 布 上 述 決 定 時 指 出 , 頻 譜 是 罕 有 及 珍 貴 的 公 眾 資 源 , 政 府 有 責 任 確 保 頻 譜 能 有 效 使 用 。
他 說 : 「 政 府 認 為 G S M 和 P C S 網 絡 的 持 牌 人 , 過 往 多 年 也 能 有 效 使 用 獲 指 配 的 頻 譜 , 並 不 斷 作 出 投 資 及 改 善 , 提 供 的 服 務 令 人 滿 意 。 為 了 向 持 牌 人 提 供 穩 定 的 投 資 環 境 , 以 及 確 保 他 們 能 為 客 戶 提 供 持 續 的 服 務 , 持 牌 人 將 獲 發 有 效 期 為 十 五 年 的 移 動 傳 送 者 牌 照 。 」
至 於 C D M A 和 T D M A 網 絡 , 區 文 浩 指 出 有 關 的 用 戶 數 目 在 過 去 數 年 大 幅 下 降 , 分 別 只 有 2 5 6 8 7 和 3 0 5 9 0 , 而 一 般 P C S 網 絡 則 擁 有 約 一 百 萬 個 用 戶 。
他 說 : 「 這 証 明 該 兩 個 網 絡 並 沒 有 有 效 使 用 獲 指 配 的 頻 譜 。 再 者 , 該 兩 個 網 絡 所 採 用 的 技 術 亦 已 變 得 過 時 。 」
「 我 們 認 為 向 這 兩 個 網 絡 的 持 牌 人 發 出 為 期 十 五 年 的 新 移 動 傳 送 者 牌 照 , 並 不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 因 為 若 延 長 他 們 對 原 有 頻 譜 的 使 用 權 , 即 表 示 要 放 棄 使 用 那 些 頻 譜 , 提 供 能 為 社 會 帶 來 更 高 經 濟 效 益 的 服 務 。 」
為 了 保 障 現 有 客 戶 的 利 益 , 政 府 決 定 於 該 兩 個 網 絡 牌 照 期 滿 後 , 給 予 持 牌 人 三 年 的 過 渡 期 , 讓 他 們 逐 步 為 客 戶 提 供 轉 網 安 排 。 基 於 這 兩 個 網 絡 現 時 及 預 期 的 使 用 量 , 政 府 將 於 過 渡 期 內 指 配 較 少 的 頻 譜 予 以 使 用 。
此 外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何 宣 威 闡 述 政 府 於 二 ○ ○ 五 年 展 開 的 頻 譜 政 策 檢 討 。
何 宣 威 表 示 , 現 行 的 頻 譜 政 策 早 於 一 九 七 ○ 年 代 已 制 定 , 主 要 是 利 用 行 政 系 統 劃 分 和 指 配 頻 譜 。 過 去 三 十 年 , 該 政 策 在 香 港 一 直 運 作 良 好 。
他 說 : 「 鑑 於 科 技 發 展 及 應 用 發 展 迅 速 ,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就 頻 譜 劃 分 和 指 配 的 政 策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
「 檢 討 的 目 的 是 要 制 定 一 套 靈 活 、 具 透 明 度 及 市 場 主 導 的 頻 譜 政 策 , 以 確 保 隨 科 技 的 發 展 , 在 使 用 這 珍 貴 的 公 眾 資 源 時 社 會 會 有 最 大 的 得 益 。 」
「 待 完 成 該 檢 討 及 相 關 的 立 法 程 序 和 規 管 安 排 , 政 府 會 視 乎 檢 討 的 結 果 , 可 能 安 排 利 用 8 0 0 兆 赫 的 頻 譜 發 出 新 牌 照 。 」
G S M 和 P C S 持 牌 人 在 獲 發 新 牌 照 後 , 需 要 繳 交 頻 譜 使 用 費 。 收 費 辦 法 與 第 三 代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的 持 牌 人 大 致 相 若 。 在 新 牌 照 的 首 五 年 , 政 府 將 徵 收 每 年 每 兆 赫 港 幣 十 四 萬 五 千 元 的 頻 譜 使 用 費 。 第 六 年 開 始 , 收 費 將 以 持 牌 人 網 絡 營 業 額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而 最 低 頻 譜 使 用 費 則 為 每 年 每 兆 赫 港 幣 一 百 四 十 五 萬 元 。
現 時 共 有 十 一 個 第 二 代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牌 照 , 牌 照 期 將 分 別 於 二 ○ ○ 五 年 七 月 至 二 ○ ○ 六 年 九 月 間 屆 滿 。 電 訊 管 理 局 分 別 於 二 ○ ○ 三 年 八 月 和 二 ○ ○ 四 年 三 月 , 就 牌 照 期 滿 後 的 發 牌 事 宜 進 行 了 兩 次 公 眾 諮 詢 。
完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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