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稿
香 港 電 訊 市 場 在 競 爭 成 效 方 面 保 持 領 導 地 位
根 據 電 訊 管 理 局(電 訊 局)今 日(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公 布 的 競 爭 基 準 報 告,香 港 採 用 較 均 衡 及 進 取 的 方 法 推 動 市 場 競 爭 及 網 絡 鋪 設,令 電 訊 市 場 得 以 在 競 爭 成 效 方 面 保 持 領 導 地 位。 該 報 告 比 較 香 港 與 澳 洲、日 本、新 加 坡、南 韓、瑞 典、英 國 及 美 國 七 個 電 訊 市 場 的 競 爭 成 效,這 是 電 訊 局 委 託 獨 立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的 第 二 次 同 類 研 究。
電 訊 局 發 言 人 表 示:「我 們 欣 悉 香 港 電 訊 市 場 在 競 爭 成 效 方 面 於 全 球 中 繼 續 保 持 領 導 地 位。」
發 言 人 續 稱:「與 其 他 市 場 相 比,香 港 採 用 較 均 衡 的 方 法 推 動 市 場 競 爭,並 以 較 進 取 的 方 法 鼓 勵 鋪 設 網 絡,這 包 括 主 動 對 固 有 固 網 營 辦 商 的 收 費 實 施 事 後 規 管,以 及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全 面 撤 銷 電 話 機 樓 層 面 的 強 制 性 第 二 類 互 連。」
市 場 競 爭 令 消 費 者 不 斷 節 省 電 訊 服 務 的 開 支,並 且 大 幅 提 升 電 訊 服 務 的 使 用 量。研 究 顯 示,香 港 的 對 外 國 際 直 撥 電 話 通 話 量 全 球 最 高,人 均 通 話 時 間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585 分 鐘 增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707 分 鐘,升 幅 達 21%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 香 港 的 流 動 服 務 滲 透 率 在 以 上 七 個 比 較 市 場 中 是 最 高,而 寬 頻 服 務 滲 透 率 則 僅 次 於 南 韓,排 行 第 二。
發 言 人 補 充:「多 年 來,香 港 一 直 是 最 便 宜 的 電 訊 服 務 市 場 之 一,因 而 刺 激 服 務 的 使 用 量,令 消 費 者 得 益。」
發 言 人 解 釋:「在 產 品 創 新 及 發 展 方 面,香 港 在 各 比 較 市 場 中 亦 處 於 領 導 地 位,從 香 港 擁 有 全 球 最 多 互 聯 網 電 視 用 戶 可 見 一 斑。」
另 一 方 面,該 報 告 亦 提 及 新 技 術 及 固 定 流 動 匯 流 將 對 現 時 規 管 制 度 帶 來 挑 戰。發 言 人 說:「電 訊 局 將 繼 續 監 察 電 訊 市 場 各 方 面 的 發 展,並 不 時 調 節 規 管 制 度,促 使 香 港 於 科 技 應 用、建 設 投 資、市 場 發 展 及 為 消 費 者 帶 來 得 益 的 各 方 面 能 向 前 邁 進。」
研 究 報 告 可 於 電 訊 局 網 絡 下 載: http://www.ofta.gov.hk 。
背 景
電 訊 局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發 出 首 份 有 關 香 港 電 訊 市 場 競 爭 成 效 的 國 際 競 爭 基 準 報 告。今 日 公 布 的 報 告 為 更 新 版 本。
該 研 究 將 香 港 與 相 若 的 海 外 經 濟 體 系 作 比 較,以 評 估 香 港 電 訊 市 場 的 競 爭 成 效。研 究 範 圍 包 括 本 地 固 定 話 音 服 務、流 動 電 話 服 務、數 據 傳 送(即 寬 頻)服 務 及 國 際 電 訊 服 務。研 究 尤 其 集 中 在 四 個 主 要 競 爭 議 題,包 括:(一)競 爭 環 境 及 規 管 制 度、(二)競 爭 發 展 及 成 效、(三)競 爭 為 消 費 者 帶 來 的 得 益 及(四)業 界 投 資。
電 訊 管 理 局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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