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由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發 出 的 新 聞 稿

政 府 致 力 打 擊 濫 發 信 息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今 日 (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 表 示 , 政 府 計 劃 推 出 名 為 「 STEPS」 的 計 劃 , 採 取 一 籃 子 的 方 案 打 擊 濫 發 信 息 蔓 延 的 問 題 。

曾 俊 華 在 六 個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團 體 合 辦 的 午 餐 會 上 致 辭 , 他 表 示 濫 發 信 息 是 差 不 多 影 響 全 港 市 民 的 問 題 。

曾 俊 華 說 :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 本 港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營 辦 商 共 接 獲 36 000 多 宗 有 關 濫 發 傳 真 的 投 訴 。 在 電 郵 方 面 ,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進 行 的 調 查 顯 示 , 濫 發 郵 件 佔 全 部 電 子 郵 件 的 比 例 已 上 升 至 近 百 分 之 六 十 ; 有 個 別 營 辦 商 所 處 理 的 濫 發 郵 件 , 甚 至 高 達 全 數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 」

在 參 考 了 各 界 於 較 早 前 進 行 的 諮 詢 時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及 最 新 的 發 展 趨 勢 , 政 府 打 算 推 出 「 STEPS」 計 劃 以 控 制 濫 發 信 息 的 問 題 。

第 一 個 字 母 「 S」 代 表 加 強 現 有 的 規 管 措 施 。 政 府 將 會 與 業 界 組 織 及 服 務 營 辦 商 合 作 , 在 傳 真 和 短 訊 及 多 媒 體 信 息 兩 方 面 著 手 工 作 。

在 傳 真 方 面 , 政 府 會 與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營 辦 商 緊 密 合 作 , 對 一 些 向 已 明 言 「 不 收 傳 真 」 的 客 戶 繼 續 濫 發 傳 真 的 商 戶 作 出 懲 處 , 方 法 是 對 這 些 利 用 電 訊 服 務 來 發 出 廣 告 傳 真 的 商 戶 , 縮 短 中 斷 這 些 商 戶 的 電 訊 服 務 所 需 的 時 間 。

在 短 訊 及 多 媒 體 信 息 服 務 方 面 , 政 府 計 劃 與 業 界 合 作 , 把 現 有 流 動 通 訊 網 絡 營 辦 商 工 作 守 則 的 適 用 範 圍 , 擴 展 至 涵 蓋 所 有 擅 自 透 過 短 訊 及 多 媒 體 信 息 服 務 發 出 的 宣 傳 信 息 , 包 括 營 辦 商 本 身 發 出 的 信 息 。

第 二 個 字 母 「 T」 代 表 技 術 解 決 方 案 。 政 府 會 與 業 界 合 辦 研 討 會 、 會 議 及 展 覽 , 向 所 有 使 用 者 推 廣 反 濫 發 信 息 的 技 術 方 案 。

第 三 個 字 母 「 E」 代 表 教 育 。 曾 俊 華 說 : 「 打 擊 濫 發 信 息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 是 接 收 信 息 的 人 士 拒 絕 購 買 經 這 些 信 息 促 銷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 或 最 好 完 全 不 回 應 這 些 信 息 。 」

「 為 此 , 我 們 會 與 業 界 組 織 合 作 推 行 宣 傳 運 動 , 宣 揚 濫 發 信 息 的 資 訊 , 提 高 消 費 者 對 這 方 面 的 認 識 ,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正 確 及 有 用 的 資 料 。 」

第 四 個 字 母 「 P」 代 表 合 作 。 曾 俊 華 強 調 其 中 可 合 作 的 一 環 , 是 製 備 共 用 黑 名 單 , 由 本 地 互 聯 網 服 務 營 辦 商 根 據 名 單 作 出 適 當 的 過 濾 工 作 。

他 說 : 「 我 們 會 與 業 界 組 織 合 作 進 行 此 事 , 並 聯 絡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 確 保 在 編 製 和 更 新 黑 名 單 而 共 用 資 料 時 , 能 符 合 有 關 法 例 規 定 , 例 如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

在 國 際 合 作 方 面 ,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短 期 內 會 簽 署 多 國 為 合 作 打 擊 濫 發 信 息 行 動 而 製 備 的 多 邊 諒 解 備 忘 錄 。

他 說 : 「 這 份 備 忘 錄 有 助 加 強 亞 太 區 內 各 簽 署 國 及 地 區 的 合 作 , 在 不 同 層 面 打 擊 濫 發 信 息 問 題 。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其 他 國 家 合 作 , 積 極 打 擊 濫 發 信 息 。 」

最 後 一 個 字 母 「 S」 代 表 法 定 措 施 。 曾 俊 華 表 示 政 府 認 為 有 需 要 立 法 規 管 濫 發 信 息 的 問 題 。 他 說 : 「 這 法 例 可 防 止 本 港 成 為 濫 發 電 郵 者 的 安 全 避 難 所 , 並 可 加 強 本 港 與 海 外 訂 有 相 似 法 例 的 地 區 合 作 , 共 同 調 查 和 執 行 反 濫 發 信 息 的 工 作 。 」

「 目 前 我 們 對 立 法 的 確 實 形 式 及 內 容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 但 法 例 的 重 點 , 是 在 打 擊 濫 發 信 息 活 動 , 及 讓 合 法 的 電 子 促 銷 活 動 得 以 適 當 發 展 這 兩 方 面 ,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

曾 俊 華 說 : 「 我 們 的 目 標 , 是 先 行 制 定 大 部 分 相 關 人 士 均 可 接 受 的 法 例 大 綱 , 然 後 才 展 開 草 擬 法 例 的 工 作 。 未 來 數 月 , 我 們 會 邀 請 各 有 關 團 體 的 代 表 , 與 我 們 進 行 周 詳 而 務 實 的 討 論 。 我 們 希 望 明 年 內 可 把 全 套 法 例 草 案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 星 期 四)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致 辭 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