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稿

電 訊 局 成 功 掃 蕩 非 法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於 五 月 十 一 及 十 二 日 ( 星 期 三 及 星 期 四 ) 分 別 在 旺 角 及 官 塘 區 採 取 突 擊 行 動 , 成 功 掃 蕩 兩 個 非 法 營 辦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的 營 辦 商 。

行 動 中 共 檢 獲 15 件 器 材 及 剪 截 了 88 條 電 話 線 。

電 訊 局 發 言 人 警 告 , 任 何 人 士 在 沒 有 適 當 的 電 訊 牌 照 下 經 營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 會 觸 犯 《 電 訊 條 例 》 第 8(1) 條 , 是 屬 刑 事 罪 行 ,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五 年 。 持 牌 商 如 違 反 牌 照 條 件 的 規 定 , 例 如 使 用 不 適 當 號 碼 提 供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 亦 可 能 觸 犯 有 關 條 例 , 並 會 被 檢 控 。

電 訊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 為 了 進 一 步 打 擊 該 等 非 法 活 動 , 本 局 在 得 到 固 網 營 辦 商 的 配 合 下 會 進 行 測 試 以 確 定 有 沒 有 本 地 電 話 綫 路 被 非 法 用 作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

現 時 所 有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均 須 經 由 本 地 固 網 商 傳 送 至 最 終 用 戶 ,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除 需 要 持 有 有 效 電 訊 牌 照 外 , 亦 需 要 向 固 網 商 繳 付 本 地 接 駁 費 及 全 面 服 務 補 貼 費 ; 為 計 算 有 關 費 用 , 所 有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均 必 須 符 合 本 地 的 號 碼 計 劃 , 使 用 特 定 的 號 碼 提 供 長 途 電 話 服 務 。 」

發 言 人 續 稱 : 「 非 法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不 單 損 害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 而 且 對 消 費 者 的 服 務 質 素 也 沒 有 保 障 , 此 外 , 非 法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可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結 業 , 導 致 其 顧 客 蒙 受 經 濟 損 失 。 」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 電 訊 局 共 執 行 了 16 次 針 對 非 法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的 突 擊 掃 蕩 行 動 , 共 檢 獲 90 件 器 材 , 總 值 約 $1,500,000。 另 外 有 約 8,000 條 非 法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的 線 路 在 同 期 內 被 剪 截 。

另 外 , 電 訊 局 局 長 亦 加 强 了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牌 照 的 管 理 , 對 於 逃 避 繳 付 本 地 接 駁 費 及 全 面 服 務 補 貼 費 而 違 反 牌 照 條 件 的 持 牌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 電 訊 局 局 長 是 可 施 最 高 罰 款 至 一 百 萬 元 。 持 牌 人 亦 有 可 能 被 撤 銷 其 牌 照 或 不 予 續 期 。 自 去 年 七 月 , 已 有 六 個 牌 照 因 此 而 被 撤 銷 。

發 言 人 強 調 : 「 電 訊 局 會 密 切 監 察 情 況 , 繼 續 與 業 界 聯 手 採 取 迅 速 及 果 斷 的 執 法 及 規 管 行 動 , 以 打 擊 這 類 活 動 。 」

電 訊 管 理 局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