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稿

拒 收 短 訊 登 記 冊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開 始 接 受 登 記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今 天 (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 公 布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推 出 拒 收 短 訊 登 記 冊 。

這 是《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 ( 條 例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全 面 實 施 以 來 推 出 的 第 二 份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 第 一 份 登 記 冊 適 用 於 傳 真 訊 息 。

電 訊 局 發 言 人 表 示:「公 眾 可 在 拒 收 短 訊 登 記 冊 登 記 其 電 話 號 碼 , 以 拒 絕 接 收 非 應 邀 商 業 短 訊 。 拒 收 短 訊 登 記 冊 涵 蓋 經 流 動 網 絡 發 送 的 短 訊 和 多 媒 體 短 訊 , 以 及 經 固 網 發 送 的 短 訊 。 公 眾 可 使 用 擬 登 記 號 碼 的 電 話 致 電 登 記 熱 線 1835001 進 行 登 記。」

發 言 人 續 稱:「 登 記 並 無 期 限 。 公 眾 可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或 以 後 的 任 何 日 子 或 時 間(每 天 晚 上 十 一 時 至 十 二 時 除 外 , 屆 時 將 會 更 新 資 料 庫)在 拒 收 短 訊 登 記 冊 登 記 其 號 碼 。」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前 在 拒 收 短 訊 登 記 冊 登 記 的 號 碼 , 條 例 下 的 保 障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五 日 生 效 。 至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或 以 後 登 記 的 號 碼 , 保 障 會 於 登 記 日 期 後 的 第 十 個 工 作 天 生 效 。 公 眾 可 在 http://www.dnc.gov.hk 核 查 號 碼 的 登 記 日 期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 公 眾 亦 可 致 電 登 記 熱 線 1835001 核 查 拒 收 短 訊 登 記 冊 所 載 號 碼 的 登 記 日 期 。

發 言 人 續 稱:「第 一 份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適 用 於 傳 真 訊 息 ,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推 出 。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六 日 , 共 有 19,013 個 號 碼 已 在 拒 收 傳 真 登 記 冊 上 登 記 。 登 記 並 無 期 限 , 公 眾 可 繼 續 致 電 熱 線 1835002 , 在 拒 收 傳 真 登 記 冊 登 記 其 號 碼 。 就 已 經 登 記 及 於 今 晚 十 一 時 前 登 記 的 號 碼 而 言 , 保 障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生 效 。 至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或 以 後 登 記 在 拒 收 傳 真 登 記 冊 的 號 碼 , 保 障 會 於 登 記 日 期 後 的 第 十 個 工 作 天 生 效。」

發 言 人 進 一 步 解 釋:「 拒 收 短 訊 登 記 冊 和 拒 收 傳 真 登 記 冊 的 登 記 熱 線 號 碼 並 不 相 同 , 分 別 是 1835001 和 1835002 。」

下 一 份 亦 是 最 後 一 份 的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適 用 於 預 錄 電 話 訊 息 ,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開 始 接 受 2 字 頭 和 3 字 頭 的 固 網 電 話 號 碼 登 記 。 該 登 記 冊 會 分 別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四 日 開 始 接 受 6 字 頭 和 9 字 頭 的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登 記 。

有 關 三 份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和 條 例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請 瀏 覽 電 訊 局 網 站 (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 。

 

背 景

條 例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 現 在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的 發 送 人(i) 須 在 訊 息 中 提 供 準 確 的 發 送 人 資 料 和 取 消 接 收 選 項 ; (ii) 須 遵 守 收 訊 人 的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iii) 除 非 已 取 得 收 訊 人 同 意 , 否 則 不 得 向 任 何 列 於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的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發 送 訊 息 ;(iv) 發 送 預 先 錄 製 的 電 話 和 傳 真 訊 息 時 , 不 得 隱 藏 來 電 線 路 識 別 資 料 ; 及(v) 發 送 電 郵 訊 息 時 , 不 得 使 用 具 誤 導 性 的 標 題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 電 訊 局 長 ) 會 向 違 反 上 述 規 則 的 發 送 人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 任 何 人 不 遵 守 執 行 通 知 , 經 第 一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 萬 元 ; 經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 萬 元 。

 

電 訊 管 理 局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