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稿
政 府 邀 請 業 界 申 請 競 投 無 線 電 頻 譜 以 提 供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服 務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今 天 (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三 日 ) 邀 請 業 界 申 請 香 港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牌 照 , 並 刊 發 資 訊 備 忘 錄 , 列 明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頻 譜 拍 賣 的 最 低 頻 譜 使 用 費 、 拍 賣 規 則 及 發 牌 架 構 的 其 他 細 則 。
電 訊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 政 府 決 定 編 配2.3 吉 赫 和 2.5 吉 赫 頻 帶 的 無 線 電 頻 譜 供 開 展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服 務 之 用 , 以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領 先 無 線 城 市 的 地 位 。 應 用 有 關 技 術 將 可 讓 公 眾 能 夠 享 用 先 進 的 高 速 無 線 固 定 與 流 動 服 務 。 」
發 言 人 續 稱 : 「 拍 賣 將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舉 行 , 共 有 195 兆 赫 的 無 線 電 頻 譜 可 供 競 投 , 分 為 12 個 頻 段 , 每 個 頻 段 的 頻 寬 由 5 兆 赫 至 30 兆 赫 不 等 。 新 營 辦 商 和 固 有 持 牌 人 均 可 參 與 競 投 。 每 名 競 投 人 可 以 競 投 任 何 組 合 的 頻 段 , 可 競 投 的 頻 譜 上 限 為 30 兆 赫 。 」
這 是 電 訊 局 首 次 透 過 互 聯 網 軟 件 平 台 進 行 的 頻 譜 拍 賣 。 在 同 時 多 輪 增 價 的 拍 賣 方 式 下 , 所 有12 個 頻 段 將 在 多 輪 的 拍 賣 中 同 時 接 受 競 投 。 每 個 頻 段 的 頻 譜 使 用 費 將 會 為 有 關 頻 段 的 最 高 競 投 價 。
發 言 人 補 充 : 「 為 反 映 無 線 電 頻 譜 作 為 有 限 公 共 資 源 的 價 值 , 同 時 考 慮 到 國 際 基 準 、 本 地 市 場 狀 況 和 技 術 發 展 , 政 府 已 將 最 低 頻 譜 使 用 費 定 為 每 5 兆 赫 頻 譜 2,500 萬 港 元 。 成 功 競 投 人 實 際 應 付 的 頻 譜 使 用 費 將 透 過 拍 賣 釐 定 。 成 功 競 投 人 須 一 次 過 繳 付 頻 譜 使 用 費 , 並 在 獲 批 予 牌 照 後 五 年 內 提 供 服 務 。 」
是 次 拍 賣 的 資 訊 備 忘 錄 可 在 電 訊 局 網 站 :
http://www.ofta.gov.hk/zh/industry/broadband/main.html 下 載 。 電 訊 局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就 拍 賣 舉 行 業 界 簡 報 會 , 並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及 十 六 日 接 受 競 投 申 請 。
背 景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是 一 種 無 線 電 技 術 , 可 為 固 定 和 流 動 客 戶 支 援 多 種 寬 廣 區 域 高 速 無 線 數 據 服 務 。 多 個 經 濟 體 系 ( 包 括 美 國 、 英 國 、 澳 洲 、 法 國 、 德 國 、 日 本 、 新 加 坡 和 南 韓 ) 已 開 展 或 計 劃 盡 快 開 展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服 務 。
為 了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地 區 電 訊 樞 紐 的 地 位 , 並 促 進 業 界 提 供 優 質 的 電 訊 服 務 , 以 應 付 資 訊 年 代 的 挑 戰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 電 訊 局 長 )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和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就 香 港 開 展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服 務 進 行 了 三 輪 公 眾 諮 詢 。 電 訊 局 長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發 出 聲 明 , 就 提 供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服 務 公 布 有 關 編 配 無 線 電 頻 譜 的 決 定 。
為 邀 請 業 界 申 請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牌 照 ,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 第 32I 條 和 《 電 訊 ( 以 拍 賣 方 法 釐 定 頻 譜 使 用 費 ) 規 例 》 , 就 寬 頻 無 線 接 達 頻 譜 拍 賣 而 言 ,
(a)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已 訂 明 最 低 頻 譜 使 用 費 ( 即 底 價 ) ; 以 及 |
(b) |
電 訊 局 長 已 訂 明 有 關 條 款 與 條 件 , |
並 在 憲 報 刊 登 ( “ 憲 報 公 告 ” ) 。 電 訊 局 長 亦 發 出 資 訊 備 忘 錄 ( 附 有 憲 報 公 告 ) , 作 為 發 牌 程 序 的 一 般 指 引 。
電 訊 管 理 局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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