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新 聞 稿
   
* 有 關 香 港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的 業 內 研 討 會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撤 銷 遠 東 (UTI)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國 際 電 話 卡 服 務 的 牌 照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新 聞 稿

有 關 香 港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的 業 內 研 討 會

(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上 午 九 時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香 港 中 環 干 諾 道 中 富 麗 華 酒 店 )

電 訊 管 理 局 今 天 宣 佈 將 在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九 時 十 五 分 , 在 中 環 富 麗 華 酒 店 舉 辦 一 個 業 內 研 討 會 , 與 業 界 討 論 在 香 港 推 行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在 研 討 會 上 , 電 訊 管 理 局 所 委 託 的 顧 問 公 司 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NERA) 將 會 發 表 其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說 : 「 自 香 港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底 成 功 於 固 網 服 務 全 面 達 成 固 定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後 , 電 訊 管 理 局 下 一 個 目 標 是 考 慮 於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內 應 否 也 推 行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 以 便 顧 客 在 轉 換 另 一 個 流 動 電 話 營 辦 商 時 , 也 可 保 留 他 們 原 有 的 的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 」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續 說 : 「 電 訊 管 理 局 於 去 年 七 月 發 出 了 一 份 諮 詢 文 件 徵 詢 電 訊 業 關 於 在 香 港 引 入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的 意 向 。 業 界 一 般 認 為 電 訊 管 理 局 有 必 要 就 在 香 港 實 施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進 行 全 面 研 究 , 尋 找 技 術 及 實 施 方 案 、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落 實 時 間 表 和 怎 樣 收 回 成 本 的 機 制 等 。 就 此 , 電 訊 管 理 局 已 委 託 了 NERA 協 助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進 行 此 研 究 。 NERA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已 開 始 其 工 作 , 現 在 已 完 成 一 個 初 步 報 告 。 在 這 次 研 討 會 上 , NERA 將 會 向 業 界 發 表 及 討 論 它 的 初 步 發 現 和 結 果 , 希 望 能 進 一 步 徵 詢 業 界 意 見 , 以 便 於 本 年 三 月 份 內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提 交 最 後 報 告 書 。 」

電 訊 管 理 局 除 了 邀 請 各 電 訊 業 成 員 、 消 費 者 和 電 訊 用 戶 團 體 和 有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外 , 也 歡 迎 傳 媒 出 席 這 次 研 討 會 。 隨 函 附 錄 這 次 業 內 研 討 會 的 程 序 表 。 NERA 的 初 步 報 告 可 於 電 訊 管 理 局 的 互 聯 網 網 頁 http://www.ofta.gov.hk 取 閱 。

電 訊 管 理 局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廿 三 日

香 港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的 業 內 研 討 會

日 期 :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地 點 : 香 港 中 環 干 諾 道 中 一 號 富 麗 華 酒 店 三 樓 珊 瑚 廳 一 號 及 二 號

程 序

08:45 - 09:15 登 記
  
09:15 - 09:30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致 歡 迎 及 開 幕 詞
   
09:30 - 10:00

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總 裁 Mr NigelAttenborough 介 紹 香 港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的 研 究 工 作 及 其 內 容

   
10:00 - 10:30

Smith System Engineering Limited 系 統 工 程 師 Dr Simon M Dunkley 發 表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的 技 術 實 施 方 案 和 成 本

   
10:30 - 10:45 茶 點 招 待
   
10:45 - 11:15

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顧 問 Mr George Siolis 發 表 消 費 者 調 查 結 果 、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的 好 處 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的 總 結

   
11:45 - 12:45 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總 裁 Mr Nigel Attenborough 發 表 香 港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成 本 分 配 原 則 及 應 用
   
11:45 - 12:45 發 問 及 回 答
   
12:45 - 13:00 總 結 與 前 瞻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新 聞 稿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撤 銷 遠 東 (UTI)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國 際 電 話 卡 服 務 的 牌 照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 下 稱 「 電 訊 局 長 」 ) 今 天 決 定 撤 銷 遠 東 (UTI)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UTI」 ) 在 香 港 營 辦 國 際 電 話 卡 服 務 的 公 共 非 專 利 電 訊 服 務 牌 照 ,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六 ) 零 時 一 分 起 生 效 。

撤 銷 UTI 的 公 共 非 專 利 電 訊 服 務 牌 照 這 個 決 定 , 是 電 訊 局 長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電 訊 條 例 第 34(4) 條 作 出 的 , 理 由 是 UTI 被 兩 次 裁 定 違 反 電 訊 條 例 第 8(1)(a) 及 8(1)(b) 條 的 規 定 ; 首 項 控 罪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在 粉 嶺 裁 判 署 判 定 , 而 另 一 項 則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在 區 域 法 院 判 定 。 兩 項 控 罪 與 無 牌 持 有 電 訊 設 施 及 非 法 使 用 無 線 電 通 訊 器 材 有 關 。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說 : 「 在 UTI 被 檢 控 的 案 件 中 , UTI 利 用 非 法 線 路 把 客 戶 通 訊 傳 送 至 香 港 境 外 , 違 反 牌 照 條 件 。 如 本 局 姑 息 這 種 損 及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的 行 為 , 對 恪 守 法 律 的 營 辦 商 來 說 有 欠 公 允 。 」

發 言 人 續 說 : 「 電 訊 管 理 局 將 繼 續 監 察 市 場 的 情 況 , 並 會 採 取 嚴 厲 措 施 對 付 違 例 經 營 的 營 辦 商 。 」

發 言 人 表 示 : 「 這 次 撤 銷 牌 照 的 事 件 不 會 影 響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因 為 市 場 內 仍 有 很 多 電 話 卡 及 回 撥 服 務 可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 」

在 電 訊 局 長 撤 銷 該 公 共 非 專 利 電 訊 服 務 牌 照 後 , UTI 須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六 ) 零 時 一 分 或 之 前 停 辦 國 際 電 話 卡 服 務 。

電 訊 管 理 局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