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香 港 登 陸 海 底 電 纜
概 覽
1. 本 網 站 向 有 興 趣 將 新 的 海 底 電 纜 ( 以 下 簡 稱 “ 海 纜 ” ) 引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料 , 涵 蓋 的 主 要 範 圍 如 下 :
2. 電 訊 管 理 局 ( 以 下 簡 稱 “ 電 訊 局 ” ) 提 供 綜 合 聯 絡 服 務 , 協 助 有 興 趣 人 士 獲 取 為 鋪 設 海 纜 、 海 纜 在 現 有 登 陸 站 登 陸 或 興 建 新 登 陸 站 而 所 需 的 法 定 許 可 。 電 訊 局 歡 迎 他 們 與 以 下 負 責 人 員 聯 絡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9 樓
電 訊 管 理 局
( 經 辦 人 : 規 管 組 23 高 級 電 訊 工 程 師 )
電 話 : (852) 2961 6683
傳 真 : (852) 2591 0316
電 郵 :
背 景 資 料
3. 自 對 外 電 訊 設 施 市 場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放 以 來 , 香 港 一 直 採 取 公 開 發 牌 制 度 , 即 電 訊 局 發 出 的 對 外 固 定 牌 照 數 目 不 設 上 限 , 而 香 港 也 沒 有 對 持 牌 人 施 加 任 何 外 資 擁 有 權 限 制 。
4.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 香 港 有 九 個 海 纜 系 統 , 即 亞 美 海 底 光 纜 系 統 ( Asia-America Gateway Cable System / AAG ) 、 亞 太 海 纜 ( Asia Pacific Cable Network / APCN ) 、 亞 太 二 號 海 纜 ( Asia Pacific Cable Network 2 / APCN-2 ) 、 EAC - C2C 光 纜 系 統 、 FLAG 光 纜 亞 歐 段 ( FLAG Europe Asia / FEA ) 、 FLAG 北 亞 光 纜 環 系 統 ( FLAG North Asia Loop / FNAL ) / REACH 北 亞 光 纜 環 系 統 ( REACH North Asia Loop / RNAL ) 、 亞 歐 三 號 海 纜 ( Sea-Me-We 3 / SMW3 ) 、 TGN 亞 洲 區 內 海 底 光 纜 系 統 ( TGN-Intra Asia Cable System / TGN-IA ) 和 泰 國 — 越 南 — 香 港 海 纜 ( Thailand-Vietnam-Hong Kong / TVH ) 。 另 有 數 個 海 纜 系 統 正 在 規 劃 中 。
5. 香 港 有 六 個 登 陸 站 ( 見 下 圖 ) , 當 中 兩 個 位 於 塘 福 , 其 餘 四 個 位 於 深 水 灣 、 舂 坎 角 、 鶴 咀 和 將 軍 澳 。
登 陸 站 的 地 點

6. 有 興 趣 人 士 如 擬 提 供 電 纜 對 外 固 定 服 務 ( 見 備 註 1 ) , 必 須 向 電 訊 局 取 得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 對 外 ) 。 有 關 申 請 這 類 牌 照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 對 外 電 纜 營 辦 商 發 牌 安 排 資 料 便 覽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 除 了 租 用 現 有 海 纜 的 容 量 以 提 供 服 務 外 ,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 對 外 ) 持 牌 人 ( 以 下 簡 稱 “ 營 辦 商 ” ) 亦 可 選 擇 其 海 纜 在 現 有 的 或 新 興 建 的 登 陸 站 登 陸 , 藉 以 提 供 服 務 。 現 有 登 陸 站 營 辦 商 的 聯 絡 資 料 如 下 :
FLAG Telecom Asia Limited
地 址 : 香 港 金 鐘 道 89 號 力 寶 中 心 第 2 座 39 樓 3901-02 室
電 話 : (852) 2848 0051
傳 真 : (852) 2848 0081
電 郵 :
網 址 : www.relianceglobalcom.com
GB21 (Hong Kong) Limited
地 址 : 香 港 舂 砍 角 電 訊 港 1154 地 段
電 話 : (852) 2813 1138
傳 真 : (852) 2813 1300
電 郵 :
Pacnet Global (HK) Limited
| 地 址 : |
Pacnet Singapore, 10 Eunos Road 8,
#08-01 Singapore Post Centre, Singapore 408600 |
| 電 話 : |
(65) 6591 9824 |
| 傳 真 : |
(65) 6591 9868 |
| 電 郵 : |
|
| 網 站 : |
www.pacnet.com |
國 際 環 球 通 訊 網 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國 際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3 號 電 訊 大 廈 20 樓
電 話 : (852) 2983 3633
傳 真 : (852) 2962 5012
電 郵 :
網 址 : www.reach.com
7. 營 辦 商 在 運 作 上 或 需 建 立 一 個 環 形 網 絡 將 兩 個 或 以 上 登 陸 站 連 接 , 或 將 登 陸 站 連 接 至 其 他 地 方 的 數 據 中 心 。 營 辦 商 為 連 接 各 相 關 地 點 , 有 需 要 沿 公 用 街 道 及 在 公 用 土 地 上 安 裝 和 鋪 設 電 纜 。 他 們 可 向 獲 授 權 提 供 本 地 固 定 服 務 的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 固 定 傳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和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牌 照 持 牌 人 取 得 有 關 服 務 。 他 們 亦 可 考 慮 向 電 訊 局 申 請 自 行 提 供 本 身 的 基 幹 設 施 。 顧 名 思 義 , 這 些 自 行 提 供 的 本 身 設 施 不 得 提 供 予 第 三 者 使 用 。
8. 下 文 提 供 有 關 申 請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 對 外 ) 、 共 用 登 陸 站 , 以 及 鋪 設 海 纜 和 海 纜 在 登 陸 站 登 陸 所 需 法 定 許 可 的 資 料 。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 對 外 ) 的 申 請 程 序 和 要 求
9. 《 對 外 電 纜 營 辦 商 發 牌 安 排 資 料 便 覽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旨 在 協 助 有 興 趣 人 士 提 交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 對 外 ) 申 請 。 有 關 便 覽 簡 介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要 求 、 概 括 的 發 牌 準 則 及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其 他 資 料 。 電 訊 局 每 年 發 出 牌 照 和 處 理 申 請 的 數 目 均 沒 有 設 定 上 限 。 所 有 接 獲 的 申 請 均 會 受 理 。
10. 申 請 書 並 無 特 定 格 式 , 惟 須 一 式 三 份 , 封 面 註 明 機 密 , 並 盡 可 能 附 加 一 份 以 電 子 儲 存 媒 體 載 錄 的 申 請 書 , 一 併 送 交 電 訊 局 下 列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9 樓
電 訊 管 理 局
( 經 辦 人 : 規 管 組 13 首 席 規 管 事 務 經 理 )
電 話 : ( 852 ) 2961 6797
傳 真 : ( 852 ) 2591 0316
電 郵 :
海 纜 在 現 有 登 陸 站 登 陸
11. 現 有 登 陸 站 均 容 許 共 用 , 惟 須 符 合 批 地 條 款 及 條 件 、 契 約 條 件 和 相 關 的 法 定 要 求 。 目 前 , 部 分 現 有 登 陸 站 內 尚 有 空 間 可 供 新 海 纜 登 陸 。 有 興 趣 人 士 可 向 電 訊 局 查 詢 詳 情 , 並 直 接 與 有 關 的 登 陸 站 營 辦 商 就 共 用 空 間 及 設 施 事 宜 磋 商 。 如 有 需 要 , 電 訊 局 會 在 磋 商 過 程 中 提 供 協 助 。
獲 取 土 地 以 興 建 新 登 陸 站
12. 舂 坎 角 電 訊 港 的 空 置 土 地 已 預 留 作 發 展 對 外 電 訊 站 用 途 ( 見 備 註 2 ) 。 若 得 到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的 批 准 , 位 於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的 空 置 土 地 亦 可 供 海 纜 登 陸 之 用 。
13. 有 興 趣 申 請 土 地 以 設 立 新 登 陸 站 的 人 士 , 可 與 電 訊 局 聯 絡 ( 有 關 電 訊 局 提 供 的 綜 合 聯 絡 服 務 請 參 閱 第 2 、 16 和 17 段 ) 。 另 外 , 有 興 趣 申 請 舂 坎 角 電 訊 港 土 地 的 人 士 可 直 接 向 地 政 總 署 提 交 申 請 ; 有 興 趣 申 請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土 地 的 人 士 可 直 接 向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提 交 申 請 。 地 政 總 署 和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的 聯 絡 資 料 載 列 如 下 :
地 政 總 署 港 島 西 及 南 區 地 政 處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0 樓
電 話 : (852) 2835 1605
傳 真 : (852) 2833 1945
電 郵 :
網 站 : http://www.landsd.gov.hk/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 地 址 : |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香 港 科 學 園
科 學 大 道 西 2 號 生 物 資 訊 中 心 8 樓 |
| 電 話 : |
(852) 2629 1818 |
| 傳 真 : |
(852) 2629 1833 / (852) 2664 2481 |
| 電 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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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 站 : |
http://www.hkstp.org/ |
鋪 設 海 纜 和 在 登 陸 站 登 陸 的 法 定 許 可
14. 現 時 已 有 既 定 程 序 及 步 驟 獲 取 法 定 許 可 鋪 設 海 纜 或 興 建 新 登 陸 站 , 詳 情 載 於 《 就 鋪 設 海 纜 和 在 海 纜 登 陸 站 登 陸 申 請 法 定 許 可 的 對 外 固 定 傳 送 者 資 料 便 覽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 有 興 趣 人 士 可 使 用 電 訊 局 的 綜 合 聯 絡 服 務 提 交 申 請 ( 請 參 閱 第 2 、 16 和 17 段 ) , 也 可 將 申 請 直 接 送 交 有 關 當 局 。
共 用 登 陸 站 和 登 陸 站 與 附 屬 數 據 中 心 的 共 置
15. 附 屬 數 據 中 心 ( 見 備 註 3 ) 或 可 獲 准 共 用 部 分 現 有 的 登 陸 站 , 藉 以 支 援 海 纜 業 務 , 惟 須 符 合 批 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契 約 條 件 和 相 關 的 法 定 要 求 。 當 對 現 有 登 陸 站 的 空 間 有 求 過 於 供 的 情 況 出 現 時 , 擴 展 目 前 已 在 登 陸 站 登 陸 的 海 纜 系 統 以 及 登 陸 新 海 纜 系 統 等 相 關 項 目 , 將 獲 優 先 處 理 。
綜 合 聯 絡 服 務
16. 正 如 第 2 段 所 述 , 電 訊 局 提 供 綜 合 聯 絡 服 務 , 協 助 有 興 趣 人 士 申 請 土 地 以 興 建 新 登 陸 站 , 或 申 請 有 關 鋪 設 海 纜 和 在 登 陸 站 登 陸 的 法 定 許 可 。
17. 申 請 人 可 把 申 請 書 連 同 所 需 資 料 送 交 電 訊 局 。 電 訊 局 會 提 供 綜 合 聯 絡 服 務 , 為 申 請 人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團 體 ( 例 如 地 政 總 署 、 海 事 處 、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和 環 境 保 護 署 ) 協 調 。 雖 然 電 訊 局 會 在 申 請 過 程 中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適 當 的 協 助 , 但 他 們 仍 須 負 責 其 申 請 和 取 得 所 需 的 法 定 許 可 , 他 們 應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團 體 適 時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 並 遵 照 這 些 政 府 部 門 及 團 體 所 訂 立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
備 註 :
1. 部 分 現 有 固 定 傳 送 者 牌 照 持 牌 人 和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牌 照 持 牌 人 亦 已 獲 准 提 供 電 纜 對 外 固 定 服 務 。 隨 着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引 入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不 會 再 發 出 固 定 傳 送 者 牌 照 和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牌 照 。 新 申 請 人 須 申 請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 對 外 ) , 以 提 供 電 纜 對 外 固 定 服 務 。
2. 其 中 一 個 地 段 用 作 登 陸 站 , 另 一 個 地 段 用 作 衞 星 地 面 站 , 部 分 其 他 地 段 則 暫 作 非 電 訊 用 途 。
3. 附 屬 數 據 中 心 主 要 用 作 處 理 在 有 關 的 登 陸 站 登 陸 的 海 纜 系 統 所 傳 送 的 對 外 通 訊 訊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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