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 連 服 務 相 關 裁 決
日 期
編 號
標 題
2007 年 7 月 10 日
DE-02/2007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 第 36A 條 就 香 港 寬 頻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與 中 國 移 動 萬 眾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的 互 連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作 的 裁 決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6 年 1 月 10 日
DE-01/2006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有 關 在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機 樓 內 設 立 並 置 器 材 區 的 收 費 所 作 的 裁 決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4 年 5 月 31 日
DE-07/2004
暫 緩 實 施 經 修 訂 本 地 接 駁 費 水 平
2004 年 5 月 14 日
DE-06/2004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 第 36A 條 就 新 世 界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的 自 建 互 連 點 條 款 及 條 件 作 出 的 補 充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註:經 考 慮 雙 方 聯 合 提 出 的 要 求 後,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在 2005 年 9 月 1 日 撤 回 對 該 裁 決 作 出 的 批 准。
2004 年 5 月 4 日
DE-05/2004
根 據《電 訊 條 例》第 36A 條 就 本 地 接 駁 費 的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的 裁 決。
2004 年 4 月 23 日
DE-04/2004
就 "根 據《電 訊 條 例》第 36A 條 就 本 地 接 駁 費 的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的 裁 決" 初 步 分 析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4 年 3 月 25 日
DE-03/2004
延 長 "根 據《電 訊 條 例》第 36A 條 就 本 地 接 駁 費 的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的 裁 決" 初 步 分 析 的 提 交 意 見 期
2004 年 3 月 12 日
DE-02/2004
根 據《電 訊 條 例》第 36A 條 就 本 地 接 駁 費 的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的 裁 決。(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4 年 2 月 19 日
DE-01/2004
根 據 《電 訊 條 例》第 36A 條 有 關 香 港 流 動 通 訊 有 限 公 司 、 和 記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 新 世 界 流 動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移 動 萬 眾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 數 碼 通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及 匯 亞 通 訊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SUNDAY 要 求 就 香 港 電 話 公 司 徵 收 的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性 的 搜 尋 費 用 及 轉 攜 費 用 作 出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11 月 3 日
DE-11/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國 際 來 電 轉 駁 的 互 連 收 費 所 作 的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8 月 8 日
DE-10/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有 關 提 升 號 碼 可 攜 服 務 系 統 的 費 用 作 出 的 裁 決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6 月 30 日
DE-09/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劃 分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機 樓 內 的 本 地 接 入 線 為 市 區 或 郊 區 本 地 接 入 線 的 準 則 所 作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6 月 24 日
DE-08/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第 36A 條 就 九 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有 關 在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機 樓 內 設 立 並 置 器 材 區 的 收 費 所 作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5 月 9 日
DE-07/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與 九 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網 絡 之 間 在 國 際 電 信 大 廈 內 第 二 類 窄 頻 互 連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作 出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4 月 23 日
DE-06/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新 世 界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的 自 建 互 連 點 條 款 及 條 件 作 出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註:經 考 慮 雙 方 聯 合 提 出 的 要 求 後,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在 2005 年 9 月 1 日 撤 回 對 該 裁 決 作 出 的 批 准。
2003 年 2 月 27 日
DE-05/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與 九 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的 互 連 條 款 及 條 件 作 出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2 月 25 日
DE-04/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與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第 二 類 互 連 中 有 關 服 務 界 點 9 之 接 駁 條 款 所 作 出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2 月 7 日
DE-03/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就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機 樓 內 的 準 中 繼 電 纜 和 主 配 線 架 間 中 繼 電 纜 裝 置 所 作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2 月 5 日
DE-02/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與 九 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網 絡 之 間 的 營 辦 商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服 務 的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3 年 2 月 5 日
DE-01/2003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與 新 世 界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網 絡 之 間 的 營 辦 商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服 務 的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的 裁 決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2 年 12 月 4 日
DE-04/2002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銀 河 衛 星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及 天 光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的 互 連 條 款 及 條 件 作 出 的 裁 決 。
2002 年 6 月 11 日
DE-03/2002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新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與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在 灣 仔 機 樓 提 供 的 主 配 線 架 間 中 繼 電 纜 裝 置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所 作 出 的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2 年 4 月 22 日
DE-02/2002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新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與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提 供 的 六 套 主 配 線 架 間 中 繼 電 纜 裝 置 所 涉 及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所 作 出 的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2 年 3 月 12 日
DE-01/2002
《電 訊 條 例 》(第106章):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新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與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的 網 絡 之 間 進 行 「 非 2字 頭 」 號 碼 轉 攜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所 作 的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1 年 11 月 30 日
DE-04/2001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第 3 6 A 條 就 提 供 「 互 連 點 」 容 量 以 供 九 倉 新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與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的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進 行 互 連 一 事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所 作 出 的 補 充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四 日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1 年 3 月 16 日
DE-02/2001
《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 A 條 就 提 供 「 互 連 點 」 容 量 以 供 香 港 新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與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的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進 行 互 連 一 事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所 作 出 的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初 步 分 析 (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二 日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1 年 3 月 7 日
DE-01/2001
《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電 訊 局 長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根 據 第 3 6 A 條 就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與 和 記 環 球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網 絡 之 間 的 營 辦 商 電 話 號 碼 可 攜 服 務 的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的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2000 年 7 月 12 日
DE-01/2000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衛 星 廣 播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領 有 衛 星 電 視 上 行 及 下 行 牌 照 的 衛 星 電 視 服 務 和 系 統 與 麗 的 呼 聲 衛 星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麗 的 呼 聲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和 麗 的 呼 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領 有 衛 星 電 視 共 用 天 線 ( SMATV ) 牌 照 的 各 個 SMATV 系 統 進 行 互 連 一 事 作 出 的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DE-02/1999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按 收 費 電 話 機 使 用 者 的 選 擇 提 供 服 務 的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持 牌 商 支 付 的 互 連 費 及 經 營 收 費 電 話 機 的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持 牌 商 收 取 的 互 連 費 作 出 的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9 年 8 月 19 日
DE-01/1999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乙 類 線 路 經 修 訂 的 關 口 站 價 格 和 傳 送 費 作 出 的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8 年 12 月 30 日
DE-04/1998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實 施 本 地 接 駁 費 和 經 修 訂 的 傳 送 費 安 排 作 出 的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8 年 10 月 7 日
DE-03/1998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香 港 國 際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與 其 他 本 地 網 絡 營 辦 商 之 間 的 傳 送 費 安 排 作 出 的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8 年 8 月 21 日
DE-02/1998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與 香 港 新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互 連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作 出 的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8 年 4 月 24 日
DE-01/1998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遠 康 的 綜 合 無 線 電 系 統 與 公 共 移 動 無 線 電 話 服 務 營 辦 商 在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及 其 擴 展 部 分 進 行 互 連 一 事 作 出 的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7 年 11 月 26 日
DE-01/1997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有 線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的 收 費 電 視 網 絡 與 環 球 衛 星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在 金 徽 閣 、 海 濱 大 廈 、 羅 便 臣 道 1 號 、 秀 麗 閣 和 太 祥 樓 的 衛 星 電 視 共 用 天 線 (SMATV) 系 統 進 行 互 連 一 事 作 出 的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6 年 6 月 13 日
DE-02/1996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有 線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的 收 費 電 視 網 絡 與 環 球 衛 星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在 峰 景 大 廈 、 蔚 山 花 園 、 景 惠 大 廈 、 康 德 大 廈 、 薈 萃 苑 、 冠 園 和 雙 溪 的 衛 星 電 視 共 用 天 線 (SMATV) 系 統 進 行 互 連 的 互 連 費 作 出 的 裁 決 ( 第 二 次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6 年 2 月 16 日
DE-01/1996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有 線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的 收 費 電 視 網 絡 與 環 球 衛 星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在 峰 景 大 廈 、 蔚 山 花 園 、 景 惠 大 廈 、 康 德 大 廈 、 薈 萃 苑 、 冠 園 和 雙 溪 的 衛 星 電 視 共 用 天 線 (SMATV) 系 統 進 行 互 連 一 事 作 出 的 裁 決 ( 第 一 次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5 年 9 月 29 日
DE-02/1995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香 港 國 際 電 訊 與 本 地 網 絡 營 辦 商 進 行 互 連 的 傳 送 費 作 出 的 裁 決。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995 年 8 月 9 日
DE-01/1995
電 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 ) : 根 據 第 36A 條 就 九 倉 有 線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的 收 費 電 視 網 絡 與 和 記 行 電 業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在 新 威 園 的 衛 星 電 視 共 用 天 線 (SMATV) 系 統 進 行 互 連 一 事 作 出 的 裁 決 。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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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7 年 7 月 10 日